基站代维服务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基站代维服务合同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 公司】
【 】年【 】月【 】日于【 】① ① 请填写签订合同的地点。
目 录
第一条 主体........................................................ 2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
第三条 代维费用及付款方式。........................................ 3
第四条 维护材料费用划分............................................ 4
第五条 代维范围及技术要求.......................................... 5
第六条 代维质量考核................................................ 6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
第八条 双方权利.................................................... 9
第九条 安全条款.................................................... 9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0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0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1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
基站代维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②签订。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为保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通信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通信设备维护规程,甲方同意委托
乙方承担甲方【 基站】相关代维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
如下合同:
第一条 主体
1.1 甲方是依中国法律设立,并享有合法经营移动通信的企业。
1.2 乙方是依中国法律设立,并拥有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资格的公司。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
年【 】月【 】日止。
2.2 甲方根据合同和附件【 】考核乙方的代维工作以及对服务承诺的
履行情况,甲方根据【 】(附件【 】)对乙方每月进行打分,如果乙方在② 请填写签订合同的地点。
一年中累计有【 】个月以上(含)全部考核指标均未达到考核要求(总分
60分以下),甲方有权书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执行。
第三条 代维费用及付款方式。
3.1 代维费用
依照附件【 】和附件【 】计算出以下代维费。
3.1.1 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五条所列工作范围进行设备代维,代维费用为【人
民币 元(大写: 圆整) 】,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
上述费用包括:包括基站代维费【 】元,干线传输代维费用为【 】元,
局内传输跳线代维费【 】元、BSC 值班代维费用为【 】元,服务类工作代维
费用为【 】元,服务厅油机代维费用为【 】元。
3.1.2 实际代维费以合同生效后双方核准的代维设备数量与附件【 】中
规定的单价计算出的金额为准,根据服务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
3.2 甲方在每月【 】日以前对乙方上月的代维工作进行考核,经双方核
对无误后,乙方凭甲方的考核表及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向甲方结算,甲方在收到乙
方的结算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 转帐】③支付乙方当月代维费。
3.3 合同执行当中,因甲方业务发展新增加或者减少的设备代维工作的,有
关代维费按本合同同类型设备代维费用计算,从双方书面确定之日算起,以同样
方式按月支付给乙方。
3.4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5 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
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
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
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
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6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③ 请填写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转帐和电汇。与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单位签订合同,如果没
有特殊约定,请选择电汇方式。下同。
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
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7 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
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
继续扣除。
3.8 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
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9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 名:【 】
开 户 行:【 】
帐 号:【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 名:【 】
开 户 行:【 】
帐 号:【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
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维护材料费用划分
4.1 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材料费用:
4.1.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的修复工作;
4.1.2 设备非因乙方原因而需要进行维修,所需硬件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4.1.3 非日常维护、抢修范围内的经甲方批准的各项技术维护工作;
4.1.4 甲方提出的或者乙方提出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的系统调整及改造工
作;
4.1.5 应急发电油机消耗的燃油费以及电缆。
4.2 由于乙方技术水平原因不能解决甲方对故障处理的要求,申请厂家技术
支持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厂家技术支持费的收费标准由甲方出面与厂家协
商。厂家技术服务费由乙方与厂家结算,甲方监督执行。
4.3 由于设备本身发生了重大、疑难故障,需要厂家现场技术支持,经过甲
方审核后,厂家技术支持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4.4 服务类的拨打测试所需的仪表、软件、SIM 卡、话费由甲方负责;车辆、
笔记本电脑由乙方负责。
4.5 油机的机油费用由甲方负责,启动电池由乙方负责。
4.6 空调氟里昂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4.7 维护零星耗材由乙方负责,如Q9头、2M 射频头、胶布、扎带、油漆、
零星导线、空气开关、孔洞封堵材料、日光灯、9米以下杆塔拉线、清洁工具等。
4.8 乙方必须按照仪器、仪表工具配备数量及要求(附【 】)自费配备
代维工作所需工具仪表。乙方不能配备的仪表,可以向甲方租用,租用仪表的费
用按照仪表5年折旧计算成每天租金,从月度代维费用中扣除。
4.9 属甲方负责的费用而由乙方垫支的,由甲方在产生费用的次月支付乙
方。
4.10 电力线路砍青的青苗赔偿由甲方负责。
4.11 其它未列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12 材料费用按月结算。
第五条 代维范围及技术要求
5.1 代维范围
5.1.1基站
基站的主设备及配套和环境安全维护:【 】
5.1.2干线传输
传输干线中继站和县本地网传输中心机房的主设备及配套设备和环境安全
维护:【 】
5.1.3局内传输跳线
5.1.4 BSC值班
BSC 的值班及相关工作。
【 】
5.1.5服务类工作
含拨测以及网络调整工作,以实际产生的任务工单确定。
5.1.6发电
所有基站、传输干线中继站及本地网传输中心机房的发电工作。
5.1.7服务厅油机维护
服务厅应急油机的维护。
上述代维范围详见附件【 】。
5.2 代维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
第六条 代维质量考核
6.1 甲方要严格按照有关维护规程、代维的要求和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管理,做到精心检查、考核各项代维工作。
6.2 乙方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代维工作完成情况以文件形式甲方进行汇报。内容包括代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和分析、故障遗留数量和原因分析、维护经验和建议、事故通报、下月工作计划要点等。
6.3 甲方建立日常检查代维工作执行的计划,建设职能管理系统自动记录乙方巡检路径、地点、工作量等事件,作为月考核的重要依据。
6.4 甲方按每月对乙方的各项代维工作进行100分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维费用。
6.5 对代维费用出现异常的(同等条件费用偏高)情况,甲方可要求再次进行代维费的核算并推迟进行代维费的支付。
6.6 乙方在维护中发现的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故障,应在当天通知甲方。没有通知甲方的造成通信及社会影响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已通知甲方而甲方未及时处理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6.7 乙方代维服务质量好,工作积极主动,技术水平高,并为我网络质量提高切实作出贡献的,在月考核中酌情加分奖励,加分分值在10分以内,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分。
6.8 乙方素质低、服务差,连续三次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合同。
6.9 代维工作考核详见附件【 】。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7.1.1 通知各分公司派人配合乙方工作,提供乙方工作所需要的方便。
7.1.2 负责组织检查乙方工作期间的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以提高代维质量。
7.1.3 为搞好代维工作,甲方定期会同乙方对代维工作进行沟通。
7.1.4 协助乙方同维护点房主或房产所有方搞好关系。
7.1.5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前与乙方作好设备完好状况的交接工作并填写相应表格。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各代维基站及其设备的相关资料,协商提供合同及附件规定的通信设备维修备件、测试手机SIM 卡。
7.1.6甲方向乙方通报基站相关运行情况,并配合反馈相关信息,不定时组织代维抽查,以确认乙方的工作是有效和积极的,如甲方有不满意的地方,请乙方作相应调整。
7.1.7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维工作所需的各种备品与备件。
7.1.8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做好技术培训。
7.2 乙方责任
7.2.1 必需办理营业执照和向甲方提供设备维护资质证明。
7.2.2 自负盈亏地开展本合同规定的维护工作。遵守代维合同和甲方各项有关维护、代维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7.2.3 必须保证代维期间甲方的通信设备、配套设备及机房的安全,设备完好及运转正常,相关指标符合规程要求。发现设备故障和隐患要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处理故障时间,同时及时向甲方作书面汇报。
7.2.4 乙方在维修作业当中,如需临时对运行设备进行检修(如更换蓄电池、
元部件等)时,为防止因供电中断等意外事故发生而影响基站主设备的正常运行,应事先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否则按违章处理,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7.2.5 因乙方维护人员疏忽职守,不按维护规程操作造成甲方设备被盗、设备或机房损坏、损毁等由乙方按甲方购买的价格全额赔偿。
7.2.6 做好与工程有关的相关工作:
7.2.6.1 工程施工的配合工作,如开门、勘查、现场管理等、钥匙管理等;
7.2.6.2 负责加设备加电前的检查,未达到工程施工要求或设备性能不满足 运行要求的,则应该向工程施工单位建议暂不加电;
7.2.6.3 工程安装的设备并网运行后,乙方将设备纳入维护范围, 按本合同 所有条款进行代维服务,签订补充合同;
7.2.6.4 参与工程初验和终验。
7.2.7 乙方保证积极组织车辆、设备和人员,配合甲方进行无线网络变频、割接及设备清洗等网络调整和设备保养工程。
7.2.8 乙方维护人员,必须遵循工作所在地的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向甲方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积极主动完成任务。
7.2.9 乙方维护所需工具及仪表乙方自备,乙方因维护需要,经协商借用的甲方仪表,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造成仪表损坏,乙方承当赔偿责任。
7.2.10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值班申告电话号码,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7.2.11乙方必须及时完成甲方提出的代维工作及相关的额外工作。乙方不得将代维工作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它公司。
7.2.12乙方在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一般问题在相关报告中汇总后提交给甲方。
7.2.13由于乙方责任在代维工作中发生人员伤亡、人为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情况的,甲方可立即终止代维合同的执行,取消代维入围资格,三年内不能参与代维入围选型工作。
7.2.14 乙方不承担一切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
7.2.15 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测试任务,并及时如实上报。
7.2.16乙方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维护技术水平,提高维护质量,降低维护
成本。
7.2.17乙方第一批进入代维的人员必须包含(附件【 】)中的人员,合同生效后的三月内进行调整须报甲方网络维护管理中心当地市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7.2.18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上报格式定期上报维护情况、代维人员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维设备的维护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设备运行质量进行测试,对维护报表及现场记录进行核查,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时,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1.2 若甲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在15天内不纠正,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代维资格,直至终止本合同。
8.1.3 甲方有权根据己方上级要求及实际情况,随时修改维护技术标准,并要求乙方在下个工作日开始执行,为此而增加的维护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8.1.4 对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人员人身伤亡、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网络事故的,甲方有权采取“一票否决” 终止代维合同。
8.1.5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实际试点情况对附件【 】及附件【 】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提出维护工作的具体地求通知乙方。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8.2 乙方权利
8.2.1 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中的设备代维权。
8.2.2 乙方可在不违反甲方维护规程、技术标准及不影响维护质量的情况下制订其设备维护计划。
8.2.3 乙方有权根据代维合同获得代维酬金。
8.2.4 乙方有权向甲方反映维护中出现的问题及维修建议。
8.2.5 乙方有权及时获得维护技术要求及设备的相关资料。
8.2.6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合同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安全条款
9.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甲方的相关安全规定。
9.2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事故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代维费用扣罚的权利;情况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9.3因乙方员工在工作操作中存在过错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结果时,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9.4由于甲方的错误指挥造成乙方人员伤亡或维护器具损坏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保密条款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此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
11.2 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受事件影响方应在24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拒力发生地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
11.4 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并在3天内以挂号信证实。
11.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必须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并支付守约
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 20%】,赔偿守约方由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2.3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2.3.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2.3.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2.3.3 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2.4 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一 】④种方式解决:
13.2.1 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⑤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⑥进行仲裁。 ④ 双方可以选择第三方城市仲裁机构在第三方城市进行仲裁,如果没有异议的话选择拉萨仲裁委员会在拉萨进行仲裁。建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就不需要填写受诉法院了。 ⑤ 此处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⑥ 此处填写仲裁地。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3.2.2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3.4本合同全部/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4.2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3 合同终止后,甲、乙 双方应在30天内办理以下手续;
14.3.1 甲、乙双方应结清一切款项;
14.3.2 乙方应归还所使用的甲方的资料及工具;
14.3.3乙方应与甲方作好设备完好状况交接工作。
14.4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 】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4.5其他约定: 】
(以下无正文) ⑦
⑦ 请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之一填写。
【签字页】
合同名称:【 】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签 字:
签字人姓名:【 】⑧
职 务:【 】⑨
日 期:【 】年【
乙 方:【 】(盖章)
签 字:
签字人姓名:【 】
职 务:【 】
日 期:【 】年【
⑧ 请使用打印字体,下同。
⑨ 请使用打印字体,下同。 】月【 】月【
日 日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