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学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1992]33号
关于将学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通知
按青政[1984]32号文件规定,首批享受学历浮动工资的人员,八年浮动期将满。现对学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凡已按青政[1984]32号文规定享受学历浮动工资的干部,浮动期已满八年的,可将浮动一级从满八年之月起转为固定工资;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再浮动的一级也可以转为固定工资。未满八年的待满八年后再转为固定工资。
(二)虽不具备大中专学历但按有关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评聘为助理工程师(含相当职务)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可从一九九二年元月起浮动一级工资,浮动期也从一九九二年元月算起。调入国家机关即不再享受。解聘期间,也不再享受浮动工资,不计算浮动期。
二、级差处理。
(一)浮动工资或浮动转为固定工资的级差,均改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本人原级差高出现行工资标准的部分继续发给。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后享受浮动工资的,其浮动工资的级差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改革前享受浮动工资的,改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级差高出部分暂继续发给。
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现行工资已经达到和超过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的,可按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固定一级工资。
(二)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调整、晋升职务工资时,其浮动转为固定的工资不作为确定是否晋级的工资基数。
(三)经组织批准离休和正常退休的人员,其浮动转为固定的工资,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浮动期虽不满八年,但在青工作时间超过八年者,可将一级浮动工资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仍按青政[1984]32号文规定享受其原待遇,不作变动。
参加工资改革后至本通知下达前离休、退休的人员,其原享受的浮动工资级差,一律改按本人离退休时的工资标准执行,并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其中本人原级差高出现行工资标准的部分继续发给。
四、审批权限。
浮动工资转为固定的人员填写《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严格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州、地、市或省级主管厅(局)审批,并归入本人档案。
五、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支出渠道解决。
六、青政[1984]32号文规定浮动工资满八年转为固定工资后再向上浮动工资的条款暂不办理,待省统筹研究后另文通知。但国发[1983]68、74 号文和青政[1984]32号文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执行。
七、中央驻青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审批表(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