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协议
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协议
甲 方: (公司名称 / 个人姓名和性别)
身份证号 / 公司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住 所: 联系电 话:
乙 方: (公司名称 / 个人姓名和性别)
身份证号 / 公司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住 所: 联系电 话:
丙 方: (公司名称 / 个人姓名和性别)
身份证号 / 公司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住 所: 联系电 话:
第一章 合伙企业
第一条 总则
(一)为维护合伙人以及计划成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合伙人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协议。
(二)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企业与合伙人、
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企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责任形式
(一)协议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二)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在 。
(三)企业财产为人民币万元整,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企业以其全部
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企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期限为年。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
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 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共位:
第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企业资本比例:
以货币元出资,占企业资本%;
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元,占企业资本%;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元,占企业资本%;
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元,占企业资本%。
(二)出资时间:
(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出资证明
(一)合伙人会议在相关合伙人履行规定的出资义务并取得相关验资证明之
日起向合伙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企业成立日期;
3、企业财产总额;
4、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出资方式、缴纳
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日期,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企业盖章,全体合伙人签名。
(二)企业置备合伙人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及住所;
2、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4、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记载于合伙人名册的合伙人,可以依合伙人名册主张行使合伙人权利。
合伙人名册记载事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出资份额转让
(一)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
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出资份额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
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第十条 新入伙与增减资
(一)依第八条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双方的转让协议经
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
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
(三)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原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 退伙
(一)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下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
3、
(二)经退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
(三)合伙人在以下情况下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有以下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
(五)合伙人退伙时按如下方式退还财产:
1、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2、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满足前两项的前提下,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4、该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
第三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等财务资料。
(三)按本协议第七条分取利润。
(四)转让合伙人权益和优先购买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人权益以及企业新增资本。
(五)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六)参与修改合伙协议。
(七)享有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足额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企业经核准登记后,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三)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分割合伙企业财产;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合伙企业名称;
2、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分支机构的建立;
3、在合伙人中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报酬;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的企业高管及其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决定企业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企业的融资方案;
7、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方案;
8、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方案;
9、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以合伙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