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保障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县联社选择业务技能熟、政策性强、思想素质好的职工统一培训,统一派往基层分社担任主管会计,作为县联社的派出工作人员,由县联社集中管理,直接向县联社主任负责,并向经营管理部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派会计的工资由县联社统一管理发放,各分社主管会计由县联社经营管理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稽核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第四条 各分社只设1名委派会计人员,由县联社主任签发会计委派书。
第五条 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思想觉悟高,品德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 持有县联社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证。
四、 有关会计人员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分社主任无权调整、撤换委派会计人员。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处理会计业务,绝不能做假帐、报假表。
第八条 作为委派会计人员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地研究新问题;要在尊重传统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会计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
第九条 各分社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在经过委派会计这一环节时,要认真把关,大胆抵制,对于一些不合理开支、不合法的行为,要理直气壮地坚决予以制止,抵制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县联社。要以法律和原则为依据,而不能以“领导意愿”为导向,充当一个“记帐工具”。
第十条 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被委派会计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及信用社的各项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派入分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二、被委派会计要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被委派会计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工作的要求。2003年,要求所有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及金融法规考试成绩要达到80分以上;业务技能达到珠算普通三级、百张传票县级
标准。
四、被委派会计要按规定设置会计帐薄,会计核算遵循“十六项基本规定”,达到帐务“五无”、“六相符”。严禁私设帐外帐,篡改会计、统计数据、截留收入或虚报盈亏。
五、向上报送的会计报表,财务报表,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六、严格执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必须按规定编制和传递会计凭证,帐务核算必须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帐务处理必须遵守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错帐冲正和大额支付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被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
(一)对派入社的各项业务经营实现现场监督。对违反《会计法》、信用社会计制度及信用社财务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项,如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超限额列支费用、不合理开支和其他不合法行为,被委派会计要坚决抵制,拒绝受理。
(二)对派入社重要岗位(分社负责人、信贷员、记帐员、出纳)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到“爱社如家”,在权力范围内能处理的尽力按制度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县联社稽核股进行反映。
(三)参与派入社重大议事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对贷款业务(含大额贷款)、存、贷款利息收支业务、
应收应付款、挂失业务等进行监督,合规、合法操作。
(四)按月检查派入社的信贷、结算、利率和利息收支情况;内控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款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反映,在工作中要做到不循私情,不隐瞒问题,实事求是。
(五)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制度漏洞、薄弱环节、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被委派会计应承担的责任:
一、县农村信用社及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检查出的问题,被委派会计要负全责。如已经处理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稽核员)反映过,并有可查记录的,可不追究责任。
二、被委派会计在派入社工作期间,发生重大问题的,如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等,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明知故犯,视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将分社主任的签字,口谕作为记帐依据,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与派入社职工窜通,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年终对被委派会计进行业绩考核,评选优秀会计员和不称职会计员,对年度中大胆工作,遏制风险出现,
揭露经济问题的被委派会计进行奖励,关在全辖进行通报表扬;对不称职会计,会计工作无起色的,调离会计岗位,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