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法治理念
践行法治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国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任何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普遍认为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理念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几年来,关于司法理念的研究日益广泛和深入,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特别是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提法和内涵,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总结概括,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内涵进行了
科学界定,为理论上的纷争划了一个句号,可以说非常及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科学的概括和界定,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 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研究司法理念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如何更好地解决司法行政问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根本的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行政,以切实解决司法行政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信念,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更不是资本主义法治,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
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科学地识别和借鉴现代法治的形式和要素,吸收其合理成份,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既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又要执行国家法律,从根本上说,两者并不矛盾,是一致的。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必然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即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方面,国家法律往往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制化,是党的政策实施的保障;另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方针。两者统一于党的领导,绝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要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相反,认为政策就是法,不严格依法办事也是错误的。
( 三)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司法行政必须接受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依法行政,而且还有力地保证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正如罗干同志指出的:“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司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我们要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抓好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公正司法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份和基本职责
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弄清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这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司法是最大的“为民”。
(五)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底线
制定的法是静止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纷繁复杂的,是处于动态的,因此法律条文往往滞后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社会生活。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做到合法性,即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难,但要做到合理性,即正确行使依法行政,把握恰到好处,就很不容易。因此,一定要在合法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合理性,以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
(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坚守司法职业道德的关系
遵守司法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改进司法作风,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职业道德规范中,蕴含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两者都关系着为谁掌权、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根本问题,只不过侧重点不一样。当前,司法队伍建设中存在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司法纪律作风问题,表现为纪律不够严,作风不够好,效率不够高,责任心不够强,精神状态不佳,积极性、创造性缺乏,导致司法行政部门形象还不够好,司法公信力仍然不足。因此,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在构建平安汝州、富裕汝州、文明汝州的过程中,司法坚持以人为本更有特殊的意义。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
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司法行政部门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我们要立足于通过学习,通过实践锻炼来增强每位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努力造就一支资深群体,练就高超本领,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好社会公信;努力造就一支优秀群体,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体现法律尊严。竭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