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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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王乔 饶立新
南昌330013)
【摘要】 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其实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具有出台的时间早、享受优惠的条件宽松、优惠的期限长和优惠的
额度最大等特点。该项政策对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实施成本太高、效果太差,政策和征管的漏洞多。同时外资企业不适用本优惠政策,违背了WTO的“公平”规则。因此,改革和完善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是必然。
【关键词】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就业政策;税式支出; 财政补贴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056(2006)09-0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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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国减免税普查的情况看,在列举的13个调查项目中,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优惠额最大,占总优惠额的比重最高(为8.96%,见表1)。表1:分项目减免税金情况表资料来源:饶立新《,绿色税收理论及其应用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P48。
2.享受优惠的条件宽松。享
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
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其实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具有如下特点及问题:
(一)优惠的力度大主要表现在:
1.出台的时间早。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出台于1994年,与现行税制同步实施。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虽然内容有过调整,但却一直延续,不曾间断。
受政策的主体虽然有条件限制,但总体上看比下岗失业人员及军队人员再就业享受政策的条件宽松,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虽然有数量上的要求,但分档划线,各种比例都有相应的优惠,只不过是优惠的程度不同而已。
3.优惠的期限长。最初的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但随后期限一再延长,几近无期。
4.优惠的额度最大。从2003
(二)优惠的效果差
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成本太高、效果太差:安置一个残疾职工,国家税式支出3.95万元。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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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2004年7年中(见表2),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额逐年上升,而福利企业户数、残疾职工人数却逐年下降。而且自1994年现行政策执行以来,就一直是呈下降趋势(见图1所示),其中1999年,企业户数下降11.7%,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却增长了40.8%,两者相距50多个百分点。
2.福利企业职工及残疾职工人均享受的税收优惠逐年增长,且增幅很大,最高年份(1999年)
为52.8%,而残疾职工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虽然总体上也在逐年上升,但上升比例很小,2004年甚至为负增长(-13%,见表2)。
3.从享受税收优惠的绝对额看,2004年福利企业职工人均为1.71万元,残疾职工人均高达3.95万元,也就是说,每安置一个残疾职工,国家财政与税收收入就损失(或者说国家税式支出)3.95万元,其代价之大,不言而喻。但如此大的代价,换来的是残
疾职工就业率的负增长(-2.8%,见表2)
(三)公平度低主要表现在:
1.内、外资企业间不平等。外资企业不适用本优惠政策,违背了WTO的“公平”规则。
2.正常人与残疾人之间不公平。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中可知,国家至2003年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且期限最长为3年(2006年作了延长),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的税收扣减额为2000元/年,就连平日倍受优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也是只享受同样的2000元/年税收扣减待遇,而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1994年就有且一再延长,2004年度享受的人均税收优待竟高达3.95万元/年,是前者的近20倍。
(四)政策和征管的漏洞多从量的层面分析,福利企业户数、残疾职工人数逐年下降,但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却逐年上升。若排除福利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因素,这种反差足以说明,政策的执行和税收管理存在问题(违规多退税款)。从2004年福利企业职工26.6%的增长率与残疾职工-2.8%
表2:残疾人就业及税收优惠情况表
年税收优惠数系作者根据统计资料推算。
资料来源: 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全国税务统计各年及作者计算。其中1998年、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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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长率之反差看,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也存在问题,优惠政策被不法企业利用,残疾人并没有享受到政策。
从操作层面分析,政策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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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的设计存在如下问题:
1.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相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民政福利企业是指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均为政府部门,按现在的规定,非但不能新办企业,已办的企业都要脱钩改制,这条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
2.按安置“四残”比例确定优惠界线,难以操作;优惠悬殊过大,诱发企业在比例上弄虚作假;“四残”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首先,企业职工上班有“倒班”制,企业经营的淡、旺季,靠年检、年审或检查来核实“四残”比例是不现实的。其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或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可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在35-50%之间的只能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比例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如此一来,凡开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四残”比例都千方百计争取上“50%”这个台阶。于是凡“四残”比例有差距的,就想方设法或弄虚作假,以获取“全额返还”的优惠。从实际情况看,多报“残疾”人员、冒名顶替残疾人、一个残疾人多个企业挂名、只挂名不上班、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等情况都有。
再次,现行政策的尺度卡在“四残”人员比例上,而与“四残”人员的待遇无关,为了追求利润,企业往往压低残疾职工的工资。
3.先征后返还税款的优惠办法诱发很多税收管理问题。首先是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由于税款可返还,企业便不计较税负高低,现实中便出现了诸如:为了降低进货成本而有意不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企业进货时,不填自己企业名称而填其他企业,给其他企业去抵扣进项税;为了促销,让购方能多抵扣、多报账,而虚假
即将福利企业与一般企业同等对待,企业应纳的税款全部按时足额上缴,而对那些已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由国家在财政上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补贴额度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人均收入或其他指标进行掌握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补贴的负担问题(由哪级财政负担或是各级财政间如何划分负担比例)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还有遍布全国的32410万户福利企业的审核、认定、控管问题,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力、物力、手段来说,也是一个大问题。因此,还是采取改革现行的税收优惠方式更俱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一)改革的建议
1.取消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改为: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生产总人数35%或以上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其实际支付“四残”人员工资总额的1.5倍,按月抵减应交增值税额。当月不足抵减的,可逐期结转下月抵减。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必须是交纳了各种社会保障税费的工资。为防止企业恶意抬高残疾人员工资标准,
高开售价;为他人代开普通发
票,甚至代开专用发票等行为。其次是恶意虚增应交增值税以多获税款返还的问题。如:企业将原材料转让已交税款一并申请返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只贴上商标就作为本企业产品销售;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中转让定价;在原福利厂基础上再办一个新企业,把新办厂的销售额调整划转到福利厂以享受返税优惠;在一般企业中划出一个车间(生产线)单设福利企业,把大部分销售转移到该福利企业申请返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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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改革和完善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是必然,但采取何种方式方法,存在不同意见。有人提出,把按比例退税改为财政补贴制度,
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抵税工资的上限。
2.保留现行营业税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免税政策。即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或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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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取消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企业获得的 “四残”人员工资1.5倍抵扣额也不视为收入征税。
4.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重点是加强企业的“四残”人员安置数量、比例及实付工资额的审核。方法是:①建立公示制。要求企业将“四残”人员安置情况(名单)、月工资额及签名领用情况,在企业内部及纳税大厅公示,以方便社会监督。②开发相关软件,对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税务机关应从民政部门采集所有持证“四残”人员的相关信息,从企业采集已聘“四残”人员的相关信息,按期实行比对分析,以避免企业假造安置“四残”人员人数,冒领工资、假造实发工资额、虚增工资标准及“四残”人员在多个企业挂名等问题。
(二)政策建议的理由1.上述政策提高了税收政策的效率,降低了国家的税式支出。首先,上述政策设计与现行政策相比,透明度增加,优惠更直接,因而政策的引导作用将更大。其次,国家的税式支出将大大减少。以2004年为例,该年税式支出总额为260.38亿元,若实施上述政策,全国残疾人员人均月工资以1000元计,共计税式支出118.72亿元,扣除营业税的税式支出(2264万元)后,国家可削减税式支出141.43亿元。
2.取消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既符合现实经济形势、WTO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有利于消除不公平,调动外资企业及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积极性。
3.取消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由其引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虚增应退税款等税收管理问题才可得到解决。
4.设计“四残”人员工资总额“1.5倍”抵减增值税制度,因为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1.5%
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障税费,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员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6.规定一定比例的“四残”人员安置数量,既是政策的惯例,也是享受政策的必要“门槛”,而以“35%”划线,既简洁明了,方便征管,又与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统一,同时避免了现行增值税以“35%”、“50%”划线,而所得税以“10%”、“35%”划线的各种弊端。
7.保留现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因为其减免税量小(2003年只占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总额的0.18%),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潜力较大。
8.取消现行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因为其政策界线多,实际操作困难,政策漏洞大,优惠效率低。
9.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尤其是实行公示制、电子化管理后,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提高管理效率,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职工教育经费、20%的职工养老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6%的医疗保险费等,合计约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0%。为补偿企业因聘用残疾人员而带来的额外经济、精神负担及调动企业聘用“四残”人员的积极性,实付残疾人员工资应由国家全额负担,合计为工资总额的150%。
5.要求实际支付的工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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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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