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更改内容-新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第三版)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编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新
(第213页)
一、复试材料的取样
3.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原3、4延至4、5)
二、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单位的确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提出了地方性要求。但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施工单位的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争议时,应委托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原二、建筑材料的复试结果处理1-3 已删除)
(第223页)
四、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组织及验收人员
1.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
2.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组应至少有一名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的副组长。验收组成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225页)
五、主体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申请主体工程验收;
2.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工程质量情况作出评价,填写建设工程主体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4、5不变)
(第254页)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对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以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拆除工程。
(6)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268页)
五、脚手架的检查验收
2.脚手架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高度在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第288页)
二、伤亡事故
3.按国务院二00七年四月九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把事故分为如下几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条列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361页)
1A420250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1A420251 掌握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和作用
一、施工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功能、投资、设计、环境、建设要求、实施条件(合同条件、现场条件、法规条件、资源条件)等,不同的项目管理者可根据各自管理
的要求确定内容。
2.项目范围管理规划。应对项目的过程范围和最终可交付工程的范围进行描述。
3.项目管理目标规划。应明确质量、成本、进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总目标进行可能的目标分解。
4.项目管理组织规划。应包括组织结构形式、组织构架、确定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主要成员人选及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5.项目成本管理规划、项目进度管理规划、项目质量管理规划、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划、项目采购与资源管理规划。内容应包括管理依据、程序、计划、实施、控制和协调等方面。
6.项目信息管理规划。指信息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内容框架和信息流设计的等规划。
7.项目沟通管理规划。指项目管理组织就项目所涉及的各有关组织及个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关系协调等工作的规划。
8.项目风险管理规划。主要是对重大风险因素进行预测、估计风险量、进行风险控制、转移或自留的规划。
9.项目收尾管理规划。包括工程收尾、管理收尾、行政收尾等方面的规划。
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内容
1.项目概况。应在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进一步细化。
2.总体工作计划。应将项目管理目标、项目实施的总时间和阶段划分具体明确,对各种资源的总投入做出安排,提出技术路线、组织路线和管理路线。
3.组织方案。应编制出项目的项目结构图、组织路线、合同结构图、编码结构图、重点工作流程图、任务分工表、职能分工表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4.技术方案。主要是技术性或专业性的实施方案,辅以构造图、流程图和各种表格。
5.进度计划。应编制出能反映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计划、可反映时间计划、反映相应进程的资源(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和大型工具等)需用量计划以及相应的说明。
6.质量计划。应确定如下内容: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所需的过程、文件和资源,产品(或过程)所要求的评审、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接收准则,记录的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7.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目标,控制程序,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环境管理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对分包的安全管理等内容。
8.成本计划。编制说明,项目成本计划的具体指标,按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位工程计划成本汇总表,按成本性质划分汇总形成的单位工程成本汇总表。
9.资源管理计划。应包括建立资源管理制度,编制资源使用计划、供应计划和处
置计划,规定控制程序和责任体系等。
10.信息管理计划。应包括信息需求分析,信息编码系统,信息流程,信息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的来源、内容、标准、时间要求、传递途径、反馈的范围、人员以及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内容。
11.项目沟通计划。应包括信息沟通方式和途径,信息收集归档格式,信息的发布和使用权限,发布信息说明,信息发布时间,更新和修改管理计划的方法,约束条件和假设。
12.项目风险管理计划、收尾管理计划。应保存编制的依据和基础数据,以备查询和满足持续改进的需要。
13.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按施工总平面图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设计和布置的常规要求进行编制,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项目目标控制措施。应针对目标需要进行制定,具体包括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组织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15.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项目的特点选定有代表性的指标,且应突出实施难点和对策,以满足分析评价和持续改需要。
(第435页)
(二)原材料
1.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构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2)对由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②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③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