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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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山场四界
1、甲方愿意将四界清晰无争议的山场出租给乙方经营。
2、甲方拥有合法产权无林木的荒山山场位于 ,其四界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40年10月15日止)。
三、山场的用途
本次租赁的山场按林业站要求用于栽毛竹,不得用于其它的项目。
四、租金
按照有偿原则毛竹成林采伐时按二、八分成,甲方得纯利润的20%,乙方得纯利润的80%。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此山场使用权归乙方,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山场。
2、乙方在开发经营时,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在乙方山场竹林内毁竹开垦、采石、开矿、取土、盖房、修路等任何破坏林地行为。
3、采伐。毛竹成林后采伐时,甲方有权监管乙方采伐,
但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由乙方统一经营和销售。甲、乙双方不得私自伐竹。如有一方私自伐竹按盗竹处理。
4、乙方在经营时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火灾和毛竹被盗,乙方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处理,或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采取积极措施处理不良情况。
六、其它条款
1、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