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
03-27
浅议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此
项制度也被看作是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具有积
极的意义。本文拟从一则小案例来说明笔者对这一制度的粗浅理
解。
【关键词】表见代表;善意第三人;法人代表
案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一亿元的贷款合同,丙公司经
过董事会决议决定为甲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6个月。丙公司
的董事长丁派员工戊带着公司和法人代表的两个印章前去乙银行
签订担保合同。乙银行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担保期限为2年的格式
合同,戊随即在合同上盖上了丙公司和法人代表的两个印章。一年
后,乙银行发现甲公司不具有偿还一亿元债务的能力,随即向丙公
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认为该保证责任已超
过保证期限,不应当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随即,乙银行将丙公
司告上法院。
本案中,丙公司的担保责任的期限究竟是6个月还是2年?这是
本案的矛盾焦点。此时,就需要运用表见代表制度进行梳理,方能
合理解决。
一、表见代表制度的含义
表见代表制度肇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指法人的代表机关在
未经法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特别授权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