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采石场承包协议书
采石场承包协议
甲 方:
乙 方:
为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加大开采力度,提高矿石开采量,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 采石场从事矿产开采,本协议期限暂定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二、计算方式:
1、乙方按照每开采一吨石料成品石粉除外,每吨 元,作为其承包甲方石场的承包费用。(石粉由乙方每吨5元出售给甲方)
2、结算方式:按每月卖出的成品石料量计算,每月月底进行结算,次月十五日发放承包费。合同期满余下的成品石料未出售,甲方和乙方协商、按测方量计算支付给乙方。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应承担办理矿山证照、手续和职能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
2、甲方应做好矿山开采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设水电设施等,确保道路通畅。
3、甲方负责协调与村民关系,保证石场的开采工作能正常进行。
4、甲方提供乙方生产人员的住宿等设施。
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期间内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有权检查乙方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具备上岗的工作条件。资格证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可责令限期改正,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人员盖有公章的资质证书手续备案。
乙方:
1、乙方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密有效地组织体系,相关生产人员持证上岗,服从安检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生产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保额不低于60万元),并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乙方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如发生的人员伤亡及设备事故,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纳5万元人民币作为安全生产等项的责任保证金。合同解除时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2、乙方在合同承包期内所组织生产的开采设备、机械、工具、用具、设施等都由乙方自行负责。矿石开采、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工伤赔付费用、设备维护费用、设备更新费用、炸药、电力与燃油费用、矿石产品的装卸费用、基础工程建设、安全责任罚款等相关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为承包期内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对采石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责任,对在采矿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倒买和自制炸药和雷管,如有发现发款人民币十万元。
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做好矿山采矿的安全措施,如因乙方在采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