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分期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与申领人(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在同意共同遵守《在同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太平洋个人分期卡(就有关太平洋个人分期卡(以下简称“分期卡”)的申领、分期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分期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
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分期卡的申请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同意甲方为审核其领卡申请,或者核定或调整其分期卡的信用额度(以下简称“分期卡额度”),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和甲方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和授予分期卡额度的申请。无论领卡或授予分期卡额度的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三、乙方在同一时间仅可持有一张分期卡。乙方申领的分期卡项下不得申请附属卡。
第二条 分期卡额度
一、分期卡额度由乙方按照分期交易(定义详见第三条)逐笔向甲方申请;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和甲方规定的其他条件核定分期卡额度,并通过手机短信、卡函、月结单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或甲方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变化随时调整分期卡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二、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仅可用于经甲方核准的一笔分期交易,该笔分期交易发生后,如分期卡额度仍有剩余,亦不可再使用。乙方如在分期卡账户留有存款,不增加乙方的分期卡额度。
三、分期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不随乙方的还款而恢复;乙方仅在完全清偿当笔分期交易的全部应付款项后,才能向甲方重新申请分期卡额度用于进行新的分期交易。
四、乙方使用分期卡或分期卡额度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乙方分期卡账户。
五、在甲方集中管控乙方信用卡授信的前提下,乙方的分期卡额度与乙方持有的其他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如有)的信用额度不共享。
第三条 分期交易
一、分期交易是指,乙方按照本合约和甲方的规定使用分期卡或分期卡额度进行消费,并就消费款项全额办理分期付款,由甲方向特约商户一次性垫付消费款项,而乙方按照本合约和与甲方约定的还款安排逐期向甲方偿还消费款项,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的交易(以下简称“分期交易”)。
二、分期卡仅供乙方本人用于经甲方核准的分期交易及由分期交易产生的应付款项的还款,不得用于取现、转账、普通POS消费、预授权、网上支付或其他类型的交易。
三、分期交易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和特约商户进行,并用于购买甲方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交易金额不低于甲方不时规定的起始金额且不超过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分期期数由乙方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定,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分期交易,其当次获批的分期卡额度将失效;如未按期完成的分期交易是乙方分期卡项下
的首笔分期交易,甲方亦不再向乙方发放分期卡;乙方需重新向甲方申领分期卡或申请分期卡额度。
四、乙方使用分期卡或分期卡额度时,应使用与申请表上载明的乙方姓名相同的签名,乙方领取分期卡时亦应立即在其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上述姓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进行分期交易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甲方规定的其他资料,并根据甲方规定使用密码或其他安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验证码、签名等)确认交易。乙方对所有使用密码或手机验证码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无论该等使用是否为乙方作出。依据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无需使用密码或手机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与申请表或分期卡签名栏内的乙方姓名相同的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乙方使用分期卡或分期卡额度进行分期交易、还款或领回存款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七、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可以在月结单账单日起60天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其间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如在月结单账单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八、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因可能涉嫌非法交易或其他涉及风险控管或监管要求的原因,随时中止或拒绝处理任何分期卡或分期卡账户下的交易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第四条 取现限制
分期卡不得提取现金。如乙方因超额还款或分期交易退货等原因在分期卡账户留有存款,该等存款将不计付利息,且仅可用于冲抵之后的还款或者在分期卡注销后以甲方规定的方式领回。
第五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内及超过分期卡额度使用分期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的收取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但得以未收到和激活分期卡卡片为由否认分期交易或拒绝承担应付款项。
第六条 还款
一、乙方应对分期卡账户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按期完全清偿责任。
二、乙方发生分期交易后,应按照本合约和与甲方约定的还款安排逐期向甲方平均摊还交易款项。首个还款期由甲、乙双方约定,之后各个还款期自首个还款期起按月延展,每月为一期。
三、乙方发生分期交易后,应按照收费表规定的标准和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期手续费。
四、乙方使用分期卡或分期卡额度交易形成的透支,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委托银行自动还款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人民币偿还。
五、乙方每个还款期的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对于每期应付款项,乙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亦不可再申请分期付款。乙方应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当期应付款项。
六、乙方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当期应付款项的,甲方将对乙方当期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甲方当期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同时,甲方还将对当期应付款项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七、乙方如选择委托银行还款方式偿还其应付款项,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视同乙方授权甲方从其提供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如乙方需解除委托银行还款授权的,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八、对分期交易的每期摊还款项和按照本合约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从甲方当期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期,乙方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
九、乙方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
十、如乙方未按时偿还其分期卡账户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甲方有权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如扣划所得款项与乙方分期卡账户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币种不一致,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七条 分期卡和密码安全
一、为避免发生分期卡或者其密码或手机验证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或手机验证码泄漏的情形,乙方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谨慎的措施,妥善保管分期卡及其密码或手机验证码,包括但不限于:
(1)不将其持有的分期卡借给他人使用;
(2)不在其持有的分期卡的正面或背面记录密码、手机验证码;
(3)在使用任何自助终端时防止密码、手机验证码的泄漏;
(4)妥善保管手机,防止手机验证码泄露;
(5)遵守甲方不时通知的保管分期卡及其密码、手机验证码的安全须知;
(6)防止有其他泄漏密码、手机验证码的行为。
二、乙方发生分期卡密码遗失、遗忘或泄露情形,应由本人凭申请分期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乙方发生分期卡遗失或被盗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办理挂失,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四、乙方发生分期卡或者其密码或手机验证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或手机验证码泄露,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密码重置生效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非法行为;
(4)乙方未在分期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身份证件、手机或因密码、手机验证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八条 关于分期卡使用与服务的其他条款
一、分期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卡片退还给甲方而无需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为更换新卡的目的而要求退还旧卡。但即使乙方未按要求退还旧卡,甲方仍可以发放新卡并宣布旧卡失效。
二、甲方在执行乙方指示及履行本合约时,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三、甲方可以随时推出、变更、中止或终止任何分期卡促销计划或活动;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或网站了解该等促销计划或活动的具体内容。
四、为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以在公告载明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分期卡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分期卡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如任何非乙方应付款项错误自乙方账户扣划,经甲方查实确认的,甲方可以在不损害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回转。除非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汇兑差异。
六、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就乙方与甲方的电话谈话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录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甲方根据乙方电话指示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七、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下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九条 分期卡的续用条款
一、如乙方未在分期卡有效期届满前的57天前(含)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明确告知甲方其不愿到期换领新卡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分期卡,并为其制作新卡,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卡。换领新卡后,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乙方从甲方领用新卡所产生的双方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
二、分期卡有效期届满之日即失效。但如乙方在分期卡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分期卡,则乙方使用此过期分期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适用本合约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
第十条 分期交易或合约终止
一、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电话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申请终止分期卡账户下尚未完成的分期交易。
二、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电话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申请注销分期卡。在收到乙方的销卡申请后,甲方将立即办理销卡手续,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其分期卡或分期卡额度和享受相关持卡人权益。在乙方完全清偿或领回其申请注销的分期卡账户下的所有应付款项或存款后,乙方的分期卡账户将被注销。在分期卡账户注销前,乙方因使用分期卡或分期卡额度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乙方的分期卡账户,停止或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分期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分期卡或分期卡账户;
(2)乙方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当期应付款项;
(3)乙方利用分期卡从事非法活动;
(4)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5)乙方的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影响其还款能力;
(6)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7)甲方自行决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申请终止尚未完成的分期交易、申请注销分期卡,或者甲方按照本合约中止或终止乙方的分期卡账户,停止或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时,乙方尚未完成的分期交易将自动停止分期还款安排。届时,乙方分期卡账户下尚未到期的各期应付款项将自动提前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且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或减免。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电话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该等资料变更仅在甲方实际收到更改
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二、甲方应对其自乙方获得的个人信息、分期卡及其账户信息、分期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本合约为使用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而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披露。
三、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个人信息、分期卡及其账户信息、分期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i)为开展贷记卡业务或与开展贷记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分期卡、催收分期卡账户欠款;(ii)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iii)为处理交易,以及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为信贷风险分析和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甲方无需对因下列事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
(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
(3)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中断、自助终端设备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
(4)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服务暂停;
(5)如乙方系通过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非甲方的设备发送指示,则因该等设备的使用造成的失误、缺漏、延迟等;
(6)在互联网上以未经甲方认可的环境或方式使用分期卡。
并且在任何情形下,甲方均无需对任何间接的、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约修改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以张贴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或公布对本合约的任何更改、补充、修订。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等更改、补充、修订应经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或公布后生效。如乙方未在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销卡,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经更改、补充、修订的合约。
第十四条 合约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随时将其在本合约或分期卡账户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通信
一、本合约下发出的通知均应当以书面或本合约认可的其他方式作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可以以如下方式发出:
(1)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或留置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日;
(2)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三日(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邮政局退回)视为送达日;
(3)传真、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的传真号码、手机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4)公告方式送达,以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5)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二、甲方可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或递送方式。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无需对邮递、电话、手机短信、电报、传真、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之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一、乙方在分期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分期卡账户被销户之前在本合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应不受分期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分期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而继续存续。
二、分期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如与《章程》的规定有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合约为准。
三、本合约由甲方制定、解释和修改。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标准调整透支利率、超限费和滞纳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决定或调整;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经甲方公布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未尽事宜应依据甲方内部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定或调整;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经甲方公布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未尽事宜应依据甲方内部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重要提示
一、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是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或还款来源(附属卡除外)。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通银行(下称“交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通过交行营业网点、业务代表(请注意查验其证件或身份)等正规渠道申领信用卡;交行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信用卡;信用卡申领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使用信用卡时请遵守“安全用卡须知”(详见交行信用卡网站);请妥善保管信用卡,不要让信用卡脱离管控或在不明设备上使用,不要向任何人泄露密码,以免信用卡被伪造和盗用。遗失信用卡后请立即挂失,挂失生效前的交易和损失将由您承担。
三、为加强用卡安全,推荐选用密码来确认交易。无论是否选用密码,在非银联商户的消费、在贴有含“仅受理信用卡”或“仅支持签名”字样标识的银联境外商户的消费(暂不支持准贷记卡),或者邮购、商旅订购、电话或网络订购等非面对面交易,仍可能仅凭签名或者卡号、有效期、校验码、压花名或其他个人信息即可完成交易。请严格保管信用卡卡面信息和持卡人个人信息。
四、贷记卡存款不计付利息。信用卡透支按固定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贷记卡预借现金、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或超信用额度用卡,以及准贷记卡透支均不享受免息还款
期待遇,交行将对所有应付款项(含已还部分)自交易记账日起全额计收利息。
五、持卡人首次激活信用卡后,交行将按年收取年费(符合减免条件的除外);信用卡取现和转账(包括提取存款)需付相关手续费;透支额超信用额度需付超限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需付滞纳金。各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详见领用合约和收费表。
六、信用卡一般仅供个人消费使用,不得用于经营目的或非法用途(包括套现),否则交行有权采取冻结止付、降低信用额度、取消使用等管制措施而无须通知持卡人。
七、贷记卡超信用额度用卡或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足最低还款额,或者准贷记卡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或者信用卡被采取管制措施,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合法用卡、量力透支和按时还款。
八、请务必在仔细阅读和了解领用信用卡须遵守的相关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和申请表其他内容,以及相关卡组织规则后,再在申请表上签名。
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转账还款业务条款
一、交通银行(下称“交行”)太平洋贷记卡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开通,或者通过交行境内营业网点或交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签约申请开通、变更或取消自动转账还款业务(下称“本业务”)。
二、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交行将于每个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名下指定的交行太平洋借记卡或交行允许的其他账户(下称“指定还款账户”)自动扣转上期贷记卡月结单显示的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根据持卡人的选择,下称“应还款额”),作贷记卡还款之用。
三、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二日之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偿还贷记卡欠额并已成功到账,交行将仅从指定还款账户扣转应还款额与已还款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已还款金额大于或等于应还款额的情况下,交行当期不再发生本业务。
四、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应确保指定还款账户在每个到期还款日(全天)保持足够活期存款资金供贷记卡还款之用。如到期还款日当天指定还款账户活期存款资金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还款账户因办理卡储业务、基金定投业务、个贷还款业务、代扣费业务及其他定制业务导致的资金不足),交行当期将按照指定还款账户活期存款实有可用余额扣转还款;交行不承担通知持卡人的责任,当期亦不再从持卡人的指定还款账户自动补充扣转还款;还款不足部分须由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另行偿还至其贷记卡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利息和费用。
五、持卡人如需开通、变更或取消本业务,须在当期月结单的到期还款日前2日之前办理,否则该等开通、变更或取消可能无法自当期生效。
六、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如果发生指定还款账户冻结、销户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扣款的,交行在指定还款账户恢复正常前将不再扣转还款;如果发生贷记卡补卡、换卡等情况,本业务将自动适用于持卡人领取的贷记卡新卡。
七、如持卡人同时选择自动转账购汇还款(仅适用于双币贷记卡),交行将适用扣转当日营业终了时交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将其贷记卡美元账户的欠款自动折算成人民币,并从其指定还款账户扣转相应金额用于还款。在同时存在人民币欠款和美元欠款的情况下,将先自动扣转偿还美元欠款,后自动扣转偿还人民币欠款。
八、交行修改本业务条款,一经公布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业务条款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依据交行业务规定以及同业惯例办理。
信用卡声明及签署
本人知悉、声明并同意:
· 本人系使用贵行专用电子终端(下称“专用终端”),通过电子申请方式向贵行申办指定种类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本人知悉该等申请方式是高科技的尝试,并已了解与之有关的所有规则、流程和注意事项;本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但贵行有重大过错的情形除外。
· 此表、本人在专用终端上输入的申请信息、本人以电话等方式要求补正的信息以及本人以书面或影像等方式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共同构成本人向贵行提供的完整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下称“申请资料”)。不论获批与否,申请资料均由贵行保留。
· 本人已收到贵行发出的手机动态码短信和专用终端打印的客户留存联。本人在专用终端上输入动态码,即代表本人确认指定申请编号(即留存联编号)项下的所有申请资料均由本人提供且真实、有效、准确。本人的申请资料以贵行系统保存在指定申请编号项下的内容为准,除非本人能提供载有不同信息的客户留存联原件;如本人无法提供客户留存联原件,即视为本人对贵行系统保存的申请资料无异议。
· 为审核领卡申请,贵行可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和经其批准的其他信用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和已有信用卡及其额度,并可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了解核实本人的相关情况。 · 信用卡的领用应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可向营业网点或业务代表查阅),以及此表载明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表、重要提示和其他内容(含其不时修改)。贵行已对上述文件(尤其是粗体印刷条款)作了说明。本人获批信用卡后,亦将遵守相关卡组织规则和贵行不时发布的业务规则。
· 贵行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短信、信函等渠道向本人推荐或营销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以及贵行销售的其他金融业务。
· 如本人申请增值服务,即视为本人同意贵行为本人投保相应的人身或财产保险,本人已从贵行营业网点或业务代表处阅知并同意遵守相关增值服务条款及保险理赔细则。
· 贵行如获监管批准成立从事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实体,则可将其信用卡业务及其对本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该实体,该实体发布的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或相关文件自动适用于本人。
· 如本人未持有贵行分期卡,则同时申请分期卡及使用该卡的分期业务,如本人已持有贵行分期卡,则仅申请使用分期卡的分期业务。本人按输入电子终端内容申请的分期交易,将遵守贵行不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分期卡申请及使用条款及细则》的各项规定;不论分期卡收到或激活与否,本人均授权贵行从本人的分期卡账户扣收已实际发生的分期交易款项及相关手续费、年费和利息(如有),本人将承担上述全部应付款项的清偿责任。
本人确认,载于银行留存联及客户留存联的信息完全属实;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客户留存联已由贵行拍照,如今后本人对客户留存联上的信息有异议但无法提供客户留存联原件,则以贵行保存的客户留存联照片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