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限防卫权制度
毕 业 论 文
课 题: 学生姓名: 何 亮 系 别:专业班级: 2010级法学本科班 指导教师:
二 ○ 一 四 年 五 月
目 录
摘要 .......................................................................................................................... - 1 - 引言 .......................................................................................................................... - 3 -
一、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述 ................................................................................ - 3 -
(一)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念..................................................................... - 3 -
(二)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 3 -
(三)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设立背景............................................................... - 4 -
二、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进步性 .............................................................................. - 5 -
(一)无限防卫权制度符合人的本能............................................................. - 5 -
(二)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纠正作用................................................................. - 6 -
(三)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补充性..................................................................... - 6 -
(四)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威慑作用................................................................. - 7 -
(五)无限防卫权制度的鼓励作用................................................................. - 7 -
三、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缺陷 .................................................................................. - 7 -
(一)措辞不够严谨......................................................................................... - 7 -
(二)主客观不一致......................................................................................... - 8 -
(三)忽略了举证责任..................................................................................... - 8 -
(四)容易成为一种私刑................................................................................. - 8 -
(五)可能导致防卫权的滥用......................................................................... - 8 -
四、无限防卫的完善措施 ...................................................................................... - 8 -
(一)取消模糊用语......................................................................................... - 9 -
(二)对防卫者主观方面进行限定................................................................. - 9 -
(三)明确举证责任......................................................................................... - 9 -
(四)加强监督与教育..................................................................................... - 9 -
(五)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 10 -
五、结语 .............................................................................................................. - 10 -
论无限防卫权制度
摘要
无限防卫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在当今十分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建立无限防卫制度是很重要的,旨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它无限放大防卫人防卫权,惩治犯罪。对于无限防卫权在学术界有很多的争议,褒贬不一。任何制度,都需要经历时间和社会的检验,所以很有必要好好全面剖析这一存在争议的制度。
本文总共包括四个部分,首先是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述;其次是分析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进步性;再次是写出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缺陷性;最后是提出一些个人的完善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措施。
总之,本文是希望通过对无限防卫权的相关知识的解释,让更多的人对这一制度有所了解,能够更好的利用这一制度所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字:无限防卫权;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进步性;缺陷
Theory of unlimited right of defense system
Abstract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system is a new law, in today's severe social security situation, it is important to build system of unlimited defense,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enlarge its infinite defense defense right,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For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in academia has a lot of controversy, mixed reviews. Any system, the need to experience the test of time and society, so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good system of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dispute.
This article includes four parts, the first is an overview of the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system; Followed by the analysis of progressive the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system; Again is to write the defects of the system of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All in all, this is the hope that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let more people know about this system, to be able to make better use of the rights granted by the system to maintain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ommon crime, promote social harmony.
Key words: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Justifiable defence progressive defects
引 言
生活在这个纷繁的社会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这是法律所赋予给人们的权利。正当防卫有它自己的限度,当我们将这个限度弱化,甚至是抛开,让哪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对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有了无限防卫权制度,任何制度都有它的利与弊,既然是为了公众利益,也就会侵害到一些人的利益,制度的双刃剑永远不乏社会讨论的话题。
该制度从1997年制定以来,一直引起不小争论,希望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立法背景,概念,优缺点的描述,能够更好的理解这一制度。
一、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述
(一)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念
无限防卫,别称有绝对防卫、特殊防卫、特别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等等。正是这些多种定义和名称,会更形象,更科学的阐述无限防卫。可以肯定一点,无限防卫和正当防卫两者是同时存在的,都是自救行为。据1997年的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描述,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①这一定义就是学者通常所理解的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从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面对某种特殊的情况时实施的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而且这种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要求,而且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对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条文中还特别强调了对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实际上这一规定真实的反映了我们社会大众的心声,对那些犯罪分子想实施暴力犯罪会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这是一种正当防卫立法思想的重大突破,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是应被引起足够重视。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念,我们从理论界总结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指的是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作出的正当防卫行为,对它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而且行为人不对其行为的结果付任何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不法侵害时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就是防卫人享有的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的权利。”②
(一)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① 夏立彬. 刑法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② 吕玫.对无限防卫权的法律思考[J].法学之窗,2010
根据无限防卫权制度本身所具有作用,即有效制止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和满足法学家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也就决定了无限防卫权制度所具有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和正当防卫制度是不同的。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四点:
1、无限防卫权制度保护客体的局限性。我们可以看出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适应,所以无限防卫权制度保护的客体只限我们的人身利益,也就不会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益等非人身权益,因此,我们说它所保护的客体是有局限的。
2、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指向对象的特定性。我们知道无限防卫权制度规定,无限防卫权是用来自我保护的,它针对的是侵害人对当事人人身的侵害时的反击行为,是防卫人和侵害人之间的直接对话,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只针对于人身侵害而不是财产侵害,由此体现了无限防卫对象的特定性。
3、无限防卫行为的无限性。它指的是当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相比一般的正当防卫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任何防卫措施,而不必考虑任何后果,或者防卫行为是否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由此可见无限防卫行为的无限性。
4、无限防卫行为结果的免责性。由于当事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所以无限防卫权制度规定他对防卫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如果不积极的采取自救措施,努力去弥补,可能就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在行使防卫权时力度不到位,未能使自己真正脱离危险,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危险和损失。因此,免责性也是无限防卫的重要特征。
(二)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设立背景
1997年,我们认为确立无限防卫权制度,在严峻的社会形势下,我们国家为了鼓励广大公民能勇于和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我国的立法者对旧刑法的第十七条进行了改动:在正当防卫制度规定里下了一个明确的概念,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制,增加国家利益的保护利益,把里面的负刑事责任的前提“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还增加了一款新规定,最终确立了无限防卫制度。①
关于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设立,刑法学界有过激烈的争论,著名法学家洛克的论著《政府论》,中提及:“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却不能对当时的强加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
②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法补偿的损害。”由这一席话可以看出由于不法侵
害的严重性,从一种人道主义考虑,防卫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必要时应当放弃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才能更好的保障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① 靳明.论无限防卫权[J].法制与社会,2009(10).
② 约翰.洛克.政府论[M]..北京,1690.
归根结底,无限防卫实际上是一种正当防卫,根据正当防卫的理论依据,该制度也得到各国立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看到其中的正当性,辩证的分析防卫时的特点,不能够一味的追求原则,而造成侵害正当防卫的权利就得不偿失了。从我国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防卫时必须通过给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造成损害的方式来收到相应的效果。如果受侵害人不能用相对过激的行为造成侵害人的恐惧,就无法起到真正的防卫作用,也就不能使被害人真正脱离危险。无限防卫体现了正当防卫的合理性,这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立法制定无限防卫权制度,赏罚分明,能够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使制度明确化成为必要。而且以往司法机关在办案子时,对于限度问题一直是个难题,现在也有所改善。无限防卫权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当然,立法也少不了自然根据、社会根据和法理根据。我们从自然根据考虑,是人自我保护的表现。每个人都要应该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去追求对此有利的东西而避开对此不利的东西,这是一种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的自我保护。当人的自然权利能真正成为人享有的现实权利时,应当通过合理制度被确认,从而规范起来,获得法律的肯定形式。我们从社会根据来看,这是一种社会的价值判断,这会用到社会道德和社会伦理来评判人们行为的善恶是非、公正与偏私。而我们提到的无限防卫就是一种以恶制恶,这种行为具有一种惩罚性。如果我们从常人的角度来看可能是一种罪恶的外观,但是实际上它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方式,也是对抗作恶者的一种好手段。如果不制定一种制度对罪恶施加的压力,使对抗双方能够相对平衡,就容易放纵罪恶,会使那些善良守法的同类受到损害和威胁,社会秩序也就容易破坏。我们再从法理根据来看,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立法,是一种法的自我完善。法是所有社会规范中一种特殊的规范,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则,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用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实际上,由于这些情况和现实的存在,最终也导致了立法者将无限防卫权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下来。如果从常人角度来看似乎是一种加害行为的肯定,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们通常说的防卫行为是公民正当行使自己防卫权的行为,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犯罪行为则是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是不符合社会规范的。相比之下可以看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犯罪行为是侵犯合法权益。
二、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进步性
任何一个已经制成的法律都会有它存在的理由,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存在也有它合乎社会实践的意义,也具有很多的进步性,正是它的进步性推动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我们总结出以下五点:
(一)无限防卫权制度符合人的本能
① 无限防卫权制度符合人的本能,是人类应激的本能反应在法律上的体现。人
是一中敏感的生物,他对外界的事物会作出本能的反应,当他们遇到外界的人身权益的侵害时,会自然的做出反抗与防卫的行为,并且同时会受到人类理性的支配。当人面临严重威胁自己人身和生命安全的侵害时,他会尽力采取一切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那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计后果,难以作出合适的处理方式,包括最终造成侵害人的伤亡。在面对严重危险在进行防卫时,他的认识范围,自我控制能力,理智分析能力等等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那种情况下当事人很难正确去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受害人不管当时对暴力犯罪行为做出怎样的反击自卫形态,如果我们一味的要求受害人在面对犯罪分子实施暴力侵害时,作出理性的分析,危害程度的估计,然后在这些理性的分析后,作出不会超过这些理性限度的防卫行为,这是明显不符合合理的期待的,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苛求。我们通过制度规定无限防卫权制度,赋予受害人以无限防卫权,也就考虑到了被不法侵害人是在一种被动的,紧张的情况下作出的反击行为,不能准确的理解和分析出侵害行为所有的要素,从而也很难期待他们能作出最适合的防卫,所以我们能够认为法律赋予受害人在面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时享有无限防卫权是公正的,也印证了那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确立就是将这种本能反应立法化,符合人类的本能。
(二)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纠正作用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确立,改变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我们对防卫过当案件处理过于严厉的法律格局。法律中规定,若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有明确规定的,是实践中应当尊重的标准。在以往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过于苛求防卫人,造成本来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当成防卫过当处理,实际上应该免除其处罚,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情况的存在会大大的提高新刑法的规定中赋予的公民的防卫权力度,使法官们在断案中有了更为明了的法律依据,免予追究防卫人刑事责任会时更加的“理直气壮”。伤害防卫人的积极性,会造成被害人在受到侵犯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感到缩手缩脚,不敢抵抗的情况,这样其实很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制定无限防卫权时,会给公民很大的防卫权,增大他们的空间,也使得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能够对防卫人的防卫正当行为更好的免责,纠正一些法律实践中不符合常理的案件,减少了不必要的处罚,从而保障了防卫人的积极性,积极的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补充性
无限防卫权制度是公民权益的自我救济,也是国家权力的有效补充。我国制定的刑罚权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统一行使的,但是国家公权力保护具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公民可能受到突发的暴力伤害,因为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国家法律难以及时阻止不法侵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因
① 蒋帅、陈巍.论无限防卫权 [J].法学视野,2011(1).
此而造成悲剧,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会难以真正得到保障。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件”就很有说服力。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设立无限防卫权制度就很有必要,这使得公民权益的自我救赎得到实现,这是很有必要的,也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补充,一种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
(四)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威慑作用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有威慑犯罪分子,遏制暴力犯罪的作用。这也是立法者的初衷之一。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的权利,犯罪分子在进行不法侵害时就不得不考虑其可能遭到的反击,那么他们需要考虑更多的犯罪成本,增加了犯罪的难度,这样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其实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或者是想进行犯罪活动的人,都会在犯罪之前进行估计,核算犯罪成本,危险程度,收益多少。危险程度高,收益不太大的就会深思熟虑,甚至放弃犯罪活动。这样不仅会减少犯罪的几率,还会让侵害人更加顾忌,也就起到了威慑作用。
(五)无限防卫权制度的鼓励作用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鼓励了我们广大公民为了维护正义勇于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创造了良好的风尚。①世间最珍贵的就是自由,在合适的限度内,会给社会以重要影响。创立一种法律制度来保障防卫人的权利,解除公众的“后顾之忧”,这无疑是对公民见恶勇斗的一种鼓励,这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正义感,对整个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社会实践中,我们有时会看到受到鼓励的人会增加他的潜能,能够完成正常情况下不能完成的行为,勇于对抗犯罪活动,更有意义。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进步体现了社会的需要,同样是对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补充,立法者设立无限防卫权,能够全面体现正义、秩序和效率的对立统一,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很好体现,同时它的确立符合刑法对防卫人行为的合理期待。总而言之,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确立,是合理且有必要的。这一立法反映了社会大众的心声。我们也可以理解事物是辩证的,都有它的两面性。无限防卫权的制度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利益,另一方面又弱化了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用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立法者的初衷并能够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三、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缺陷
任何制度的确立,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它的产生与运用,必须要去适应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环境,而不仅仅是完全的生搬硬套,天马行空的遐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会看到它有缺陷的一面,我们总结出以下五点:
(一)措辞不够严谨
在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立法上,我们从条文可以看出措辞不够严谨,法律用语
① 陈敏.论无限防卫权的立法缘由 [J]法制与社会,2009(6).
显得不是很规范。①例如法条中的“行凶”、“伤亡”都不属于法律用语。我们从常人的角度看,伤亡可以理解为伤害和死亡,那怎么理解行凶?我们可能就无从理解。本来法律的制定应当是简洁明了的,让司法工作者或者是执法人员或者是普通人能理解和遵守,如果用一些模糊的用语会导致他们无法理解,难免在执法时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守法时会产生疑惑,这些问题会造成一些新的混乱。
(二)主客观不一致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条文没有对防卫人的主观方面作出具体限制,这一情况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②条文中没有作出防卫人在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意图的限定,这一点与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相违背的。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使人产生错觉,让防卫人觉得只要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不管他的主观意图如何,都认为属于正当防卫,都会受到法律保护,这样就违背了正当防卫理论和我们立法者初衷了。
(三)忽略了举证责任
从立法的条文看,立法者忽略了无限防卫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无限防卫是一种特殊的防卫行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防卫人也就应该承担自己的特殊防卫行为的证明责任。由于防卫行为的特殊性,涉及到比较严重的伤亡行为,防卫人应当积极的就当时的行为和事实做一个详细真实的叙述,如实的说出当时的情况,以便侦查机关更好的侦查。如果仅仅对侦查机关的质疑负举证责任,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误区,不利于法律的公正性。
(四)容易成为一种私刑
立法条文对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规定,容易使无限防卫行为成为一种私刑,这样不利于我国法治的统一。本来立法者制定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希望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力后,让他们滥用,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引发出更多不必要的伤害和犯罪,这样就得不偿失了。不能让防卫人有一种不好的意识,否则从法律的本质上是不利于更长远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五)可能导致防卫权的滥用
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出现,可能导致防卫权的滥用,从而使犯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因为立法的出现,可能让防卫人有了不好的心理暗示,防卫时很有可能会不顾一切的冲破理性防线,到最后都不顾侵害人的生死,造成防卫权利滥用,这样的后果是导致更严厉的暴力犯罪。如果因此而造成更多不好的影响,这样的结果是立法者和社会人士都不希望看到的。
四、无限防卫的完善措施
任何制度的缺陷是需要时间来不断完善的,立法的滞后性是固有的,我们所
① 王苏杭.浅谈无限防卫权[J].法学视野,2009(1).
黄志祥.浅析无限防卫权的条件[J].法学之窗,2011(10), ②
要做的是在不好的情况可能出现或者刚出现时就看到其中的隐患,从而提出更合理和更科学的方法去改善它,最后做到制度适合社会需要,与时俱进,使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针对无限防卫权制度的立法缺陷,我们可以进行完善的有如下五点:
(一)取消模糊用语
我们应当取消条文中的模糊用语,严格限定立法用语的范围。①例如“行凶”等表述不清的词汇,作出严格限制,作出符合它所在范围的描述。怎样给“行凶”定义,哪些行为是行凶,哪种程度算行凶,这样作出具体限定的话,能够使执法者和普通民众看到其真实的内涵,和它真正的范围,这样就会更好的指导执法者去执行,让民众去遵守,也同样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误会。所以取消模糊用语的使用很有必要。
(二)对防卫者主观方面进行限定
我们在立法条文中应当对防卫者主观方面进行严格限定。我们的立法和执法都要做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统一,立法时如果仅仅只看到客观方面而不去看到主观方面的话,会让人觉得两者之间是背道而驰的。我们首先要求防卫人能够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同时他是主观上出于制止侵害行为,并且他的目的是保护人身权利免受暴力侵害。只有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同时,更多的去考虑主观事实,这样的话,从行为者自身的内心角度去看待他的行为,这是我们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做的事,这样会更好的还原出事件的真相。
(三)明确举证责任
立法中应当明确举证责任,注重别的证据的佐证。②因为案件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我们在判决时更应该重视佐证,证人证言,别的科学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该尽最大的可能调查案件的整个过程,这样的话能够更好的的做出合理的,尊重事实的判决,也会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正。我们立法者制定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初衷,主要是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也会造成一种危险,正是这种危险的存在,可能使那些不轨之徒钻到法律的空子,别有心思的使用无限防卫权,从而达到其杀人的不法目的。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在这种情况出现之前给防卫人设定一个举证义务。我们应当强化防卫人的举证责任,这样会更加公平,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要求被告人对包括正当防卫在内的阻却违法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国家可以借鉴。
(四)加强监督与教育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监督与教育,防止无限防卫行为成为一种私刑,维护我国法治统一。任何事情都应当追根溯源,只有遵从它的初衷,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运用。我们通过立法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是希望在紧急情况下,公民能够
① 邱玉宇.无限防卫权的思考[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报,2008(6).
② 徐如.无限防卫权之我见[J].科学信息,2012(6).
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它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恰当转移,同时有破坏法治的危险。因为刑法的有限,所以防卫就有存在的必要性,当然防卫权也是有限的。只有加强监督与教育,才能更好的防止防卫权的滥用,减少新的暴力犯罪。既然制定了,就能接受事物的有利面和弊端,合理的利用。当出现疑难问题时,我们应当从立法本身的角度去看问题,立法的背景是什么,立法者在立法时是怎么想的,要是站在那个角度会怎么来看待这一问题,思考的多了,也就能从一个理性的角度来评判这一事实了,这样对于执法者执法和普通民众维权都是有益的。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防卫人的权利,但我们执法者或者宣传者在解释时要注意灌输正确的防卫行为,积极的监督他们,防止无限防卫行为成为一种私刑,阻碍法治统一。
(五)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我们在作立法解释时应注意对侵害人的保护,使得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同样得到保障。规范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公民的正当维权,更有利于犯罪者得到其应有的处罚,使得罪刑相适应,这样同样可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知道,保护现在的侵害人,体现人权至上,只有尊重人权,国家的法律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歪曲了法律的核心,那会使法律倒退,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如果能在鼓励人们勇敢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同时,还能够避免滥用无限防卫权而造成司法恶果,这样就既能做到有效的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还能全面弘扬社会正义。这也是我们最后希望看到的。
这些改善措施也仅仅是针对当前的一些弊端和缺陷所提出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法律的固有的滞后性,仍然会有新的弊端出现。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更好的利用判例,尊重以前的判例,做到适用法律一致。由于立法的短暂,我们很难有很多的借鉴,毕竟这个立法不太成熟的,所以它的争议越多,以前的判例就越会谨慎的做出,那么后来的人也会有更好的借鉴,这对新的事件和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很有益的。对同一个法律的判断也应当保持一致,否则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无限防卫权制度是未完待续的。
我们的解决措施也应当根据出现的新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后做出新的方案,这些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是为了让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司法案件中,从而更好的维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们制定所有法律的最重要的出发点。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分析了无限防卫的立法背景,特征,进步性和缺陷,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制度的制定和适用都是要经历一个复杂的程序,都要经历很多的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到,无限度的自由就是放纵,所以我们在使用权利和自由时,也应当尊重和保障他人的权利,满足一个民主社会的道德,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风尚。
我们在使用和利用法律时,应当保护其性质的正当性、正义性和合法性这些应有的法律精神内涵,在我们会遇到的各种犯罪中,在实践中各种情形是形形色色的,各种各样的。而无限防卫权也并非无懈可击,我们只有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手段,还有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以便对那些可以实行无限防卫权的犯罪予以严格限制,才能让其更加完善,才能更好适用。
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是合理且有必要的。这一立法规定充分反映了广大社会大众的心声。当然事物事物是有两面性的,权利的保护中弱化了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正确理解立法者的初衷并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我们在鼓励人们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也要避免滥用无限防卫的司法恶果,这样才能既做到有效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又会全面弘扬社会正义。
笔者在分析这么多以后,希望能通过对无限防卫权权利的行使的限制和对暴力犯罪公权力的及时介入而抑制私刑的滥用,从而更加完善无限防卫权这一法律规定。最后也希望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变得更加完善,才能使得法律能真正成为保护人民利器。
参考文献
[1]夏立彬. 刑法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吕玫.对无限防卫权的法律思考[J].法学之窗,2010
[3]靳明.论无限防卫权[J].法制与社会,2009(10).
[4]约翰.洛克.政府论[M]..北京,1690.
[5] 蒋帅、陈巍.论无限防卫权 [J].法学视野,2011(1).
[6]陈敏.论无限防卫权的立法缘由 [J]法制与社会,2009(6).
[7]王苏杭.浅谈无限防卫权[J].法学视野,2009(1).
[8] 黄志祥.浅析无限防卫权的条件[J].法学之窗,2011(10),
[9] 邱玉宇.无限防卫权的思考[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报,2008(6).
[10] 徐如.无限防卫权之我见[J].科学信息,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