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院定密细则
XX 法[2010]81 号
关于印发《XX 人民法院定密细则》的通知
各庭、室、处、队: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民法院工 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制定 《XX 人民法院定密 细则》 经本院保密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 。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 第一条 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
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 和秘密级。
第二条
绝密级事项:
一、省法院就审理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 政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大 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关系国家内政、外交工作的非常敏感的案件; (四)可能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 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干部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涉及 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上级部门标注绝密级的文件、通知,经制发机关批准, 需要转发的。 第三条 机密级事项:
一、中级法院就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 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按键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要问 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重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 家安全的案件; (二)损害国家声誉和国家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的敏感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 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正、副厅部级领导干部或在国内外政治上有重大 影响的知名人士的重大案件。 二、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国 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全省判处、核准和执行死刑罪犯的年度、月份统计数字 及其综合材料; 四、上级部门标注机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 的。 第四条 秘密级事项:
一、市法院就审判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 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
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较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 全的案件; (二)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 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二、刑事司法统计资料; 三、法院枪支、弹药装备数量、型号、运输方案等情况资料; 四、检举揭发和正在查处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重要问题的有 关事项; 五、上级部门标注秘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 的。 第五条 其他涉密事项:
一、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各类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均属 审判秘密,虽无需标注密级,但必须专门建立诉讼档案副卷,作 秘密文件管理; 二、院党组讨论的人事任免、调动情况和记录、讨论对违法 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和记录、内部组织法院考试的试卷、法院人 员编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等,应按法院内部涉密事 项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和扩散; 第六条 计算机磁介质(软盘、光盘)和音像制品中涉及法
院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其密级按载体中最高的密级确定。 第七条 法院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
按国家有关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国家秘密标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标识为 “ 绝密 ” 、“ 机密 ” 、“ 秘
密 ” ,顶格标识再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 用 “ ★ ” 隔开。 定密程序 第九条 法院在工作中起草的各类文件、通知,内部办的简
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各单位自拟的白头材料、报表等,涉 及国家秘密范围的,均需确定密级并注明标识。 第十条 确定密级的定密工作,由承办人员(拟稿人)提出
具体意见,交该文件、材料的审核签发领导审定。承办人员是定 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审核领导是定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一条 各庭、处、室、队起草的涉及保密的材料,由庭、
处、室、队负责人最后定密把关。涉密简报、情况反映、信息、 统计分析报表的定密,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定密把关。需编院文号、 盖院印或通过院渠道发传真的秘密文件,除由院领导定密把关外, 办公室负有协助领导把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院机关各单位起草的秘密文件材料,定密审批
时,要注明印刷的份数和发送的范围,并履行收发登记手续。 其 它 经批准转发的国家秘密文件,或经批准复制属于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 属于国
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四条 该定密的必须定密,不属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范
围的不要定密。要做到密来密往,禁止密来明复,或者明来密复。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该定密的没有定密,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者责任。 第十六条 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 XX 市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
附件:1、定密审批表 2、XX 人民法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3、XX 人民法院工作中产生的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 印发 报: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本院各领导 发:本院各部门 XX 人民法院办公室
定密细则
通 知
(共印 25 份) 20XX 年 12 月 10 日印发
XX 人民法院定密细则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民法院工作 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 第一条 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
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 和秘密级。 第二条 绝密级事项:
一、省法院就审理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 政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大 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关系国家内政、外交工作的非常敏感的案件; (四)可能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 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干部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涉及 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上级部门标注绝密级的文件、通知,经制发机关批准, 需要转发的。 第三条 机密级事项:
一、中级法院就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 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按键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要问 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重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 家安全的案件; (二)损害国家声誉和国家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的
敏感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 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正、副厅部级领导干部或在国内外政治上有重大 影响的知名人士的重大案件。 二、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国 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全省判处、核准和执行死刑罪犯的年度、月份统计数字 及其综合材料;
四、上级部门标注机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 的。 第四条 秘密级事项
一、市法院就审判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 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较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 全的案件; (二)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 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二、刑事司法统计资料; 三、法院枪支、弹药装备数量、型号、运输方案等情况资料; 四、检举揭发和正在查处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重要问题的有 关事项; 五、上级部门标注秘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 的。 第五条 其他涉密事项
一、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各类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均属 审判秘密,虽无需标注密级,但必须专门建立诉讼档案副卷,作
秘密文件管理; 二、院党组讨论的人事任免、调动情况和记录、讨论对违法 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和记录、内部组织法院考试的试卷、法院人 员编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等,应按法院内部涉密事 项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和扩散; 第六条 计算机磁介质(软盘、光盘)和音像制品中涉及法
院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其密级按载体中最高的密级确定。 第七条 法院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
按国家有关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国家秘密标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标识为 “ 绝密 ” 、“ 机密 ” 、“ 秘
密 ” ,顶格标识再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 用 “ ★ ” 隔开。 定密程序 第九条 法院在工作中起草的各类文件、通知,内部办的简
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各单位自拟的白头材料、报表等,涉 及国家秘密范围的,均需确定密级并注明标识。 第十条 确定密级的定密工作,由承办人员(拟稿人)提出
具体意见,交该文件、材料的审核签发领导审定。承办人员是定 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审核领导是定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一条
各庭、处、室、队起草的涉及保密的材料,由庭、
处、室、队负责人最后定密把关。涉密简报、情况反映、信息、 统计分析报表的定密,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定密把关。需编院文号、 盖院印或通过院渠道发传真的秘密文件,除由院领导定密把关外, 办公室负有协助领导把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院机关各单位起草的秘密文件材料,定密审批
时,要注明印刷的份数和发送的范围,并履行收发登记手续。 其 它 经批准转发的国家秘密文件,或经批准复制属于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 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四条 该定密的必须定密,不属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范
围的不要定密。要做到密来密往,禁止密来明复,或者明来密复。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该定密的没有定密,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者责任。 第十六条 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〇XX 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 XX 市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