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
采矿权评估介绍、应用及案例分析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矿业权评估的应用有:
(一)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为出让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二)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由矿业权人或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三)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
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它仍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四)其他目的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从这个定义看,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为自身的债务而提供抵押的情形。不包括为他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实践中,两类情况都是存在的。
一、采矿权抵押的可行性分析
1、采矿权抵押的合法性
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23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确定了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第180条在列举可以抵押的财产时虽未明确涵盖采矿权,但却兜底性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
规章性文件: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制定的《矿业权出
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2、资源整合凸显融资需求,采矿权抵押成为一种选择
2008年9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中确定的兼并重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包括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中煤平朔公司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第二类,通过严格的检验资质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建立煤源基地的企业。晋政发(2009)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建立煤源基地的企业是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等省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第三类,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其它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原则上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为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从整合实践看,大集团整合地方煤矿后,均要求绝对控股,但无控股出资行为,原因是既要维持现有生产经营日常现金流需要,有的又还要向省外扩张,资金捉襟见肘,完全是靠政策强制压制,在资源整合中得益。整合后还不允许被整合的浙江、福建等民营资本投资者参与生产经营,民营资本将不敢继续投资,造成资金缺口巨大。
在这种时候,光大银行介入采矿权抵押业务,满足了煤矿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采矿权抵押业务操作流程
1、煤矿企业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2、评估委托
委托人可以是煤矿、银行或银行与煤矿共同委托。受托人是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个人不能接受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不能是评估委托书),评估合同格式是基本内容,因具体评估对象所增加的内容必须双方无异议。
在确定评估前,银行对拟抵押贷款的煤矿进行初步审核,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避免无用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择: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到2007年我国通过年检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达78家。2008年5月,又有17家机构经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全国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达到了95家,分布在22个省(区、市)。
3、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以抵押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需要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资料类:
(1)、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图(附采矿权范围图)、典型勘探线剖面图、
主矿体储量计算图、典型的钻孔柱状图、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图(包括采空区的分布);
(3)、储委或国土资源局审查决议;
(4)、储量评审认定书、占用储量登记书、生产矿山储量动态表、储量套改等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报告;
(7)、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生产矿山,另应提供矿产开发利用说明和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单位概况
单位、公司经营情况介绍;矿山沿革及开采现状
(三)、法律性文件
(1)、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报表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矿山固定投资分大类汇总表(原值、净值);
(4)、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表,近几年矿山开采量,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三率指标统计表等;
(5)、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
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对新建、在建矿山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 对于正常生产矿山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 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矿山,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
矿业权评估师应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和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签订采矿权抵押合同
5、评估结果备案
总原则:谁发证谁备案
2007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暂行规定》第36条“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参照《物权法》、《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于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企业必须证照齐全;二是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
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四是采矿权不存在已出租的情形。(《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暂行规定》对采矿权抵押登记的规定比较笼统, 该法第57 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 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抵押矿业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现已取消确认)。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以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其所称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呢?法律并未区分抵押登记与备案手续,而只是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009年5月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以及近期省政府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淘汰落后工作的有关要求,从即日起暂停受理年产90万吨以下(不含90万吨)的煤矿企业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
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齐全并合法有效;属于基本建设煤矿应有合法的批准手续,如煤炭局认定为基建矿井的文件、科研批复。
(2)、无越层越界和拖欠法定规费等违法行为。
(3)、保有资源/储量应达到规定要求,其中,焦煤、1/3焦煤和肥煤、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无烟煤超过800万吨,其他煤种超过1000万吨。
抵押备案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抵押申请。(只能采矿权人申请)
(2)、采矿权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采矿权抵押合同。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4)、采矿权评估报告。
( 5)、储量备案证明。
(6)、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主要明确采矿权缴纳及有无违法开采等情况)。
(7)、价款缴纳凭证。
(8)、国有矿山抵押采矿权的,还需提交政府或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具体程序:
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其中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在国土资源部的储量较大的煤矿,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办理。
6、审核发放贷款
7、收回贷款,抵押终止;或者无法收回贷款,处臵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三、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
1、产权风险
产权不清:有文章称,现如今同煤集团许多煤矿产权都不太明晰。 超法定产权范围:报告的评估对象与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不一致(往往是大于法定范围)。主要是由于县级政府越权设臵资源所致。
产权范围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2.采矿权价值的不确定性风险
抵押物的价值是商业银行确定授信融资金额的重要依据。但在实践操作当中,抵押采矿权的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具体原因有二:一是矿产资源具有流动性以及不可再生性特征,矿产资源储量随着不断开采将随之缩减乃至最终消失,由此势必导致无法准确界定采矿权的价值,评估的采矿权价值是时点价值;二是采矿权的价值对能源价格波动高度敏感。
3、煤矿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风险
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3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
4、评估机构遵守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和技术准则的风险 主要因素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
5、采矿权被撤销的风险
采矿权被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后,抵押物即不复存在,商业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必然面临落空风险,其合法权益仅能通过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抵押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获得保护。
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4)44号《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第十二条“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省煤炭局执行此规定的范围是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随着资源整合的完成,这种风险在逐步减小直至消失。
6、煤矿企业证照被暂扣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
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
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厅、局分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
产许可证的法律性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未明确,但都导致煤矿
停产整顿。
7、抵押权实现时,银行不能直接作为采矿权受让人带来的风险。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具备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转让
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抵押权实现时仅能通过采矿权转让变现间接收回
贷款。急于变现必然遭致杀价,并可能承担费用。
8、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共存时,权利行使先后的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施行)第45条:纳税人欠
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
留臵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
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最豪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
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9、司法权和行政权发生冲突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处臵采矿权时,需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沟
通、协调,以使对采矿权的处臵符合煤矿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法
院的判决得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可,使采矿权转让不能顺利实
现。
10、采矿权抵押后再转让的风险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隐瞒采矿权抵押的事实,将采矿权转
让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将在银行、抵押人、
第三人之间产生纠纷。
四、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1、审查抵押煤矿的产权。
国有煤矿,向国资委咨询;非国有煤矿,向工商部门调阅公司章
程,查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注意隐名股东问题。
核实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区拐点坐标,提示评估机构
在此范围内进行评估。
2、不宜发放长期贷款,以短期或中期为宜。
抵押不是目的,只是实现债权的手段。银行的主要关注点是企业
能否按时还贷,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只有持续
生产经营,才有还贷的资金来源。
国有重点煤矿不在此限。
3、煤矿企业的财务资料由审计报告对真实、合法性予以合理保
证。涉及评估的重要参数如储量由有资质的地质部门提供,价格根据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改方案),一般采用当地平均价格,原
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
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
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五年。
4、合理审慎选择评估机构。
主要防止分支机构挂靠盖章,以确保评估质量。
2006年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后,折现率调整为8%-10%,对
抵押评估而言,折现率宜取高值,以保持谨慎性。
宜采用银行选定,企业委托。
5、甄选采矿企业,充分关注其经营风险和企业安全度。
严格采矿权抵押融资的准入门槛,包括所开采矿产应属于国家发
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矿类、取得省级发
改委采矿项目建设的核准批复、采矿许可证应由国家或省级矿产主管
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等。
甄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工作人员配备齐全的采
矿企业作为抵押人,并在接受抵押之前对采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包
括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调查了解采矿企业的过往安全生产记录,对其生
产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是否齐全配备符合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落实采矿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生产及安全防范的
各种硬件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各项要求等。
企业安全度具体关注方面有:企业规模、技术人力资源、薪酬激
励机制、重大危险源评估结论、有无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
患。
6、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抵押权实现的结果出现。
借助专业机构力量,对采矿权价值变动、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现
金流量等进行适时监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以共享采矿企
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信息等
加强对抵押所涉矿种行业的研究,储备部分相关优质企业,以备
实现抵押权时实现采矿权的顺利流转。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逾期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会保护。
7、将采矿权与资产、土地使用权共同设定抵押
井巷以及固定于井巷的通风、采矿设备等为受让方继续采矿经营
所必需,一旦强行拆卸,势必降低使用性能。还需搬迁时间,影响受
让方生产经营。
8、在决定贷款额度时,应对采矿权价值进行必要调整
目前,山西许多煤矿仅是缴纳了首期采矿权价款就领取了采矿许
可证,采矿权评估价值应扣除尚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如有欠税、尚
未支付的建筑工程款,也应一并预先扣除。
9、要求抵押煤矿办理保险
如财产保险、工伤保险、井下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以分散
银行的风险。
10、抵押人的报告制度
客户经理应监督煤矿企业定期报告贷款使用情况,证照年检情
况,煤矿生产经营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情况,重大的地质变化情
况,煤炭销售价格,煤矿企业治理层、管理层变动情况。对影响持续
经营的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对光大银行涉足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建议
2009年5月8日,《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布,这
是指导我省煤炭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银行等服务机构
有直接影响。规划确定到2010年,全省矿井数量减少到1000处,矿
井单井生产规模达到90万吨/年以上。到2015年,煤炭矿井数量控
制在800处左右,单井生产规模达到120万吨/年以上。
煤矿企业按规模划分,90万吨/年为中型,120万吨/年及其以上
为大型。如果光大银行客户群定位在中小企业,可以预见,2010年
稍后即是业务衰减期,且前期提供抵押贷款的煤矿即是被消减的对
象,对贷款的安全构成威胁。建议光大银行对煤炭行业实行特别定位。 鉴于新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的
准入标准(甲级标准:煤炭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所属
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8 0万吨/年;乙级标准:煤炭企业生产
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
年);省国土资源厅已暂停对90万吨/年以下煤矿抵押备案,光大银行
宜将抵押贷款对象定位在中型和大型中的较低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