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为推进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重申以下:
一、不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所有车辆,包括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社会赠送车辆,都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准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的标准:
1、县级党政机关配备的一般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
2、乡(科)级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在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5万以内的轿车。
3、严禁超标购车,不得弄虚作假少开票、开两张票。
三、不准违反规定借车换车、摊派款项购车及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1、不得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2、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或领导干部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不得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禁止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3、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增加车辆配置对公车进行豪华装饰,所在单位不得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不准公车私用。
1、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2、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统一封存,将车辆存放在机关。3.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回单位停放等制度。
五、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越野车。
1、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含SUV),排气量和价格一般控制在2.5升(含)和25万元以下。
2、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越野车要具备下列条件:担负抢险、救灾、处理应急重大事故责任的;具有侦察、办案、维稳、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机要交通职能的。
3、配备越野车要严格审批程序,统一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批,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4、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
六、不准违反规定更换公务用车。
1、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的,不准购置新车。
2、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公务用车可以更新,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擅自采取卖车、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
3、不得占用其他单位车辆和违规新购置车辆。
七、不准违反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1、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必须在中央公务用车治理办认定的17个部门系统内核定,其他部门系统不得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2、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要单独核定,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核定。
3、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八、不准使用“O”牌车。
1、除制式警车外,一律不准使用“O”牌车。
2、严禁警车非紧急任务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超速、强行超车、逆行、不按规定排队等候等交通违法行为。
3、严厉禁止一切警车私用行为。
对本规定发布之前存在的车辆分三个阶段三种情况处理。第一阶段:在公车清理以前,即2011年 5月份以前,在这个时期的“双超标”(即超1.8排量、超18万元)车辆,违规越野车,进行公开拍卖,将资金收回财政。单项超标的车辆,现在拍卖后不足以买新车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乘坐,一般不予处分;第二阶段;即2011年5月到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前,这一阶段新购买超标车的按冀群组发﹝2013﹞37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第三阶段: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继续购买超标车、未经审批私自购车、违规配备使用越野车、将超标车和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的,视为严重顶风违纪,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处理原则是“从严、从快、从重”,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