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合同书
退牧还草合同书
为确保国家退牧还草草场“禁得了、退得出、不反弹”,巩固草原生态建设成效,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草原法》和国家关于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要求,在“草场承包合同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退牧还草牧户 一、退牧户基本情况
二、承包内容:
三、合同期限
每一年新增退牧还草地块承包期限为五年,该地块承包日五年后为承包期限终止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在乙方承包使用的草场上进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 2、除国家建设征用草原外,甲方不得拆除退牧还草地上的围栏及其它设施,不得将围栏及其它设施转予他人使用。
3、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完成退牧还草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兑现粮食补助资金。 4、甲方有义务做好退牧还草的组织、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对乙方提供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退牧还草实施和建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5、甲方要保护乙方的合法经营权益,当乙方的经营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甲方应协助进行保护和挽回经济损失。
6、甲方要依法加强对退牧还草区草场及围栏设施的管理,严格按照退牧还草项目的规定,有权制止和处理
禁牧区放牧及休牧区乱牧、滥牧的行为,坚决打击偷盗、破坏草原围栏设施的行为。
7、甲方鼓励乙方在退牧还草保护生态的同时,发展经济,在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草场改良、鼠虫害灭治、棚圈建设、饲草料加工机械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制定的退牧还草政策,有权获得退牧还草区内的草产品及其它产品的所有权。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物资及资金补助和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2、乙方不得随意将自己承包的退牧还草地及设施转包他人。
3、乙方要保护好退牧还草区内围栏及其它建设设施,要确保延长建设设施的使用寿命,在合同期内若有损坏自行负责修复。如围栏设施被偷盗,乙方应尽快报案、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6、在轮牧区放牧,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按期核定的载畜量,不得超载,如超载放牧,甲方有权取消其粮食补现资格。禁牧休牧期满后,如在禁牧休牧区放牧,必须遵守上述条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取消其退牧还草资格,当年造成上级业务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不享受国家退牧还草粮食补助款。
2、乙方若未经甲方审批,转包退牧还草地,改变草场使用类别,甲方有权制止其行为,如造成草场或者设施毁坏,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3、甲方若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或收回乙方的退牧还草地,应赔偿乙方相当于本组其他退牧还草户在其承包草场上的经济收入,并承担承包户为解决合同纠纷所开支的一切费用。 七、其他事宜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报县(市)畜牧局备案。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处公证。在执行中双方若发生争执,由县(市)畜牧局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可诉讼法院。承包户之间发生纠纷,先由甲方调解,无法调解的,可诉讼法院。
2、乙方在合同期内,若搬迁或去逝,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一切义务由继承人履行,直至合同期满。
3、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政策变更,本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时,经畜牧部门验证后,可停止执行。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牧户退牧还草手册
退牧还草背景
我国天然草原近60亿亩,占国土面积的42%。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面积约50亿亩,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84%。长期以来,由于自然因素和人类不合理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草原超载过牧、滥垦乱采,90%的可利用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导致荒漠化不断加剧,引起江河断流,湖泊干涸,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已经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草原生态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0年5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容基在考察环京津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时指出:“草原过度放牧是造成土地沙化的重要原因,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加
强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计委、农业部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青海、新疆草原牧区,就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调研。2002年10月,朱容基同志主持召开了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启动退牧还草工程,对草原实行封山禁牧、休牧育草、划区轮牧、对牲畜实行舍饲圈养。
退牧还草有关政策
1、退牧还草是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和国债项目,为国家投资为主、地方配套为辅,以生态效益优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公益性项目。
2、退牧还草是指在天然草原上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国家对禁牧和休牧实行粮食补助。禁牧时间为3—5年,休牧时间一年以上,划区轮牧要制定轮牧方案。
3、国家对退牧还草户实行饲料粮补助现金,每公斤饲料粮折现金0.9元。禁牧草原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11斤,折成现金为每亩4.95元;休牧每年补助饲料粮2.75斤,折成现金为每亩1.2375元。补助年限为5年。 4、退牧还草工程必须在落实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 5、坚决禁止在禁牧、休牧期内在退牧草场上放牧。
6、禁牧休牧期后,在退牧还草区从事放牧要核定载畜量,实行以草定畜,建立草畜平衡放牧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过牧。
7、各级地方政府和牧民群众要保护好退牧还草围栏设施,巩固退牧成果,坚决打击和制止破坏围栏设施的行为。
退牧户须知
1 、退牧还草项目结束后,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牧户凭验收卡和退牧还草合同书领取粮食补助款。
2、退牧还草期内,禁止在退牧还草地从事放牧活动。凡是在退牧还草期内继续在退牧还草区从事放牧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饲料粮补助现金资格。
3、饲料粮补助现金,工程实施第一年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补助款总额的50%,验收合格后发放其余的50%。往后年度经畜牧部门检查确认无放牧和破坏情况后,均为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
4、领取饲料粮补助现金程序:乡(镇)政府每次兑付现金前,要根据畜牧部门验收合格结果,将兑付名单、面积、金额等有关资料在乡政府、各村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期满后,退牧户携带退牧还草合同书和退牧还草手册到当地乡(镇)政府财政所办理领取补助现金手续。
3、本手册是领取粮食补助款的基本凭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凭本人身份证到发放手册机关挂失、补办。
4、本手册所定内容必须与畜牧部门验收底册以及补助款发放单位的补助底帐相一致,不得变更、涂改。变更、涂改无效。
5、为了维护退牧还草户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举报。 6、粮食补助现金应由退牧户本人签字,本人申领。不得由乡、村、组干部及他人代签。
填写说明
1、验收卡验收内容由验收组填写,兑现内容由财政部门填写。
2、验收(检查)日期:验收日期是指新增退牧还草验收的日期,检查日期是指已验收后第二年补助检查的日期。
3、验收(检查)合格面积:指合格的平面面积,不包括超计划面积。
4、退牧还草项目建成后进行验收,往后每年进行一次成果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填写此卡,并以此为依据兑付粮食补助款。验收不合格的不填写验收(检查)卡,也不享受粮食补助款。
退牧还草验收(检查)兑现卡
注:每年计划退牧还草面积不变
退牧还草验收(检查)兑现卡 姓名—— 乡——村—— 单位: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