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率表以及广州市核定征收比例表
印花税税率表以及广州市核定征收比例表
印花税率表 2011
税目 1 购销合同 范围 包括供应、 预购、 采购、 购销、 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 货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税率 按购销金额 0.3‰贴 花 纳税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立合同 人 单据作为合同 使用的, 按合同 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 为合同使用的, 按合同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 使用的, 按合同 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 使用的, 按合同 贴花 说明
包括加工、 定作、 修缮、 修理、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 0.5‰贴花 按收取费用 0.5‰贴 花 按承包金额 0.3‰贴 花 按租赁金额 1‰贴花。 税额不足 1 元,按 1 元贴花 按运输费用 0.5‰贴 花 按仓储保管费用 1‰ 贴花 按借款金额 0.05‰贴 花 按保险费收入 1‰贴 花 按所载金额 0.3‰贴 花
3 4
5
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 等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
6
货物运输合同
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 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
8
借款合同
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 签订的借款合同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 等保险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等合同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 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
10
技术合同
11
产权转移书据
用权等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 0.5‰贴 花
立据人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的合计金额 0.5‰贴 花。其他账簿按件贴 花5元 立账簿 人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 13 权利、 许可证照 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 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 5 元 领受人
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函[2009]第 374 号)、 《关于扩大印花税核定征 收范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第 83 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推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50 号)的 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对 2010 年度年纳税额 50 万元以下,且不符 合据实征收条件的非重点税源户推行核定征收,其中批发零售业、制 造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广告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作
为 2011 年重点推进行业。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纳税人类型 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
税目
核定依据 销售收入
核定率 75% 50%
开始执行时间
购销合同
和采购金 额 工程承包 收入和分 (发)包支 出
2009 年 8 月 1 日
建筑安装企业 (不含外地来穗施 工企业) 非建筑安装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 合同
100%
2009 年 8 月 1 日
2010 年 6 月 1 日 产权转移 销售 (含预 100%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书据 加工承揽 合同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合同 财产租赁 各类型纳税人 合同 货物运输 合同 仓储保管 合同 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 书据
售)收入
5 月 31 日
经营收入 和支出额
100%
2010 年 6 月 1 日
转自 http://www.gzds.gov.cn/fjzl/th/tzgg/201106/t20110601_815814.htm
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当月(税款所属时期)的收入及支出金额,按核定率确定计税依据, 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工业 75%、商业 50%)×适用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 (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发)包支出) ×核定率 (100%) ×适用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权转移书据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含预售)收入×核定率(100%) ×适用税率
其他核定征收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税目对应的经营收入+核定税目对应的支出金额)×核定率 (100%)×适用税率
(二) 经营(或销售)收入的划分
纳税人涉及多种经营行为的,其经营(或销售)收入和支出应在财务核算上清楚划分,按适用税 率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未划分的,从高适用核定率和税率。
三、核定征收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 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四、核定流程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由纳税人提交《印花税核定鉴定表》(附件 1)一份,经税管员、管理科(所)长加具审核意见后, 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 2)一式两份,纳税
人签收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连同《印花税核定 鉴定表》归档。
(二)税务机关直接核定
对纳税人有属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但不提出核定申请的,由管理科直接核定并制作《税务事 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签收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归档。
五、纳税期限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 15 日前自行申报纳税。
六、征收方式改变的衔接
纳税人在核定征收前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核定征收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从当期核定应纳 印花税税款中扣减,不再履行部分已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不予扣减;当期核定的应纳印花税税款不足扣减的, 可结转下期扣减;用于扣减的应纳印花税额只限于核定征收范围内的同一税目。纳税人扣减已缴纳印花税 税款须提交当月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可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报告表》(附件 3),并完整保存已纳税的 应纳税凭证备查。 纳税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采用简易方法计算一份应纳税凭证可扣减税款的总限额。计算公式 为: 可扣减税款总限额=应纳税凭证已缴纳印花税金额× (应纳税凭证尚未履行期限/应纳税凭证约定履行 期限)用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未划分的,从高适用核定率和税率。
附件:1.《印花税核定鉴定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3.《印花税核定征收可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报告表》
主要免税规定
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 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 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可以免税。
1993 年后印花税占财政收入比例表(单位:亿元)
年份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1993
印花税收入 2062 180.94 66.35 169.08 128.35 111.95 291.31 485.89 248.07 225.75 250.76 127.99 24.22 48.77 22
财政收入 49449 35423 31649 26397 21715 18914 16386 13380 11377 9853 8651 7408 6242 5248 4349
占比 4.05% 0.51% 0.32% 0.64% 0.59% 0.59% 1.78% 3.63% 2.18% 2.29% 2.90% 1.73% 0.42% 0.93% 0.51%
备注
印花税的定义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 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 即完成纳税义务,现在往往采取简化的征收手段。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 对卖方计征,税率为 1‰。 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
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 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 A 股、B 股股权的出 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 1‰。 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 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 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 1624 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 (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 人民反对, 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 众大臣议来议去, 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 于是, 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 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 谋求敛财之妙策。 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 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 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 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 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 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 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 1624 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 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在 1660 年、法国在 1665 年、美国在 1671 年、奥地利在 1686 年、 英国在 1694 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 它在不长的时间内, 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 在国际上盛行。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 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 A 股、B 股股权的 出让方)征收计征,基本税率为 1‰。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国家直接涉及及股票市场的主要税种,印花税增加 了投资者的成本,是政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政策工具。
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最初是由股票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即 深圳和上海)开征的,因为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建设过程中,股票市场印花税始终没有发展起
来,因此印花税就承担了股票市场印花税的部分功能,从 1990 年开征以来,随着市场环境 的不断变化,印花税经历了多次调整。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历史
近 20 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 1990 年首先在深圳开征, 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 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 6‰交纳。同年 11 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 征 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 年 10 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 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 收,税率为 3‰。 1992 年 6 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 3‰缴 纳印花税。 1997 年 5 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 3‰提高到 5‰。 1998 年 6 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 5‰下调至 4‰。 1999 年 6 月,B 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 3‰。 2001 年 11 月,财政部决定将 A、B 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 2‰。 2005 年 1 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 2‰下调为 1‰。 2007 年 5 月 30 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 1‰调整为 3‰。 2008 年 4 月 24 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 3‰调整为 1‰。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 收。税率仍保持 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课税情况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课税情况比较 税率 国家或地区 中国大陆 芬兰 开征税种 上市证券 印花税 证券转让税 股票交易税 (1) 法国 注册税 交易额 >15.3 万,1.5‰ 免征(2) 1.1%,≤1000 股票 1‰ 免征 交易额≤15.3 万,3‰; 非上市证券 不征 1.60% 征税对 象 卖方 买方 买卖双 方 买方 上市证券利得是否征收 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 按 28%税率征税 长期利得:16%税率 短期利得同普通所得
希腊 意大利 马耳他
股票转让税 印花税 印花税
1.5‰ 1998.1.1 起免征 免征 上市股票 2001.7.1 起停征 免征 上市证券:免征
5% 股票: 1.4‰;政府 债券: 0.09‰ 2% 未上市股票(5): 6‰,且不低于 12 澳元 7.50% 境内财产:0-15%累 进;境外财产:1‰ 1.7‰ 1% 记名股票: 1% 1%,国债等免征 佣金的 4%
卖方 (不 详) 买方
不征(3) 按实 12.5%税率征税 不征 长期利得减半;
澳大利亚
股票购买税 (4)
买方 短期利得正常征税 出让方 (6) 买卖双 方 (不 详) 买方 (不 详) 卖方 买卖双 方 买方 短期利得:18%税率 双方各 一半 买方 买方 买卖双 方 不征(7) 不征 不征 按 20%税率征税 不征 按 19%税率征税 长期利得:免征; 短期利得:10%税率 长期利得:15%税率
牙买加
百慕大 比利时 爱尔兰 摩纳哥 波兰 葡萄牙
财产转让税 印花税 股票交易税 印花税 注册税 民事交易税 (8) 印花税 财产转让和凭 证税 证券转让税
西班牙
证券:一般免征 国内证券:1.5‰;
瑞士 英国 南非 中国香港
联邦不征 税基按持有年限递减 减征 3/4 不征 长期利得:免税 短期利得:10%税率 不征(3) 不征 不征 不征(3) 不征 不征 按 15%税率征税 按售价的 1%征税 不征
国外证券:3‰ 印花税 印花税 印花税 5‰ 2.5‰ 1‰
印度 印尼 韩国 马来西亚 菲律宾 中国台湾 新加坡 泰国 委内瑞拉 斯里兰卡
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 印花税 股票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 印花税 印花税 印花税 印花税(9)
0.25-2.5‰ 1‰ 5‰ 3‰ 股票: 1%的一半;债券不征 股票: 3‰;债券:1‰ 2‰ 1‰ 某些证券: 税率不祥 5‰
买卖双 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不 详) (不 详)
二、对证券交易不征税的国家 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 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土耳其、埃及、以色列、加拿大、美国、墨西哥、 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日本、新西兰、越南、俄罗斯、乌克兰 注:(1)创业版股票转让免征;2005.1.1 起中小企业股票的转让免征。(2)协议转让的,应征税。(3) 交易税(转让税)具有利得代替税性质。(4)澳大利亚对证券交易征税由地方政府决定,现以首都直辖区为 例。(5)将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6)但通常由受让方代扣代缴。(7)但股票利得如果超过前两个年 度平均应税所得的 50%以上,则应正常征税。(8)属财产转让税性质。(9)2002 年 3 月 1 日起曾取消,2006 年 4 月 4 日起又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