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课件
1、鉴定的概念: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要求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提出科学的证明或判定,称为鉴定。
2、法医学鉴定:由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有关法医学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3、补充鉴定:依据新提出的问题,根据原材料或补充的新材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提出补充意见。
4、重新鉴定:是由司法机关将原案材料再委托他人进行鉴定。
5、诈病(伤):
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装或伪装患有某种疾病,称为诈病。诈病可见于伤害案件、意外事件的受害人或行为人。如头部受伤后,伪装头痛、耳聋、眼盲,甚至瘫痪、大小便失禁;杀人后伪装自己患有精神病。
6、轻伤:
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机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
7、重伤:
根据我国《刑法》第95条的规定,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它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一、诈病的特点
1.诈病均有明确的目的:
诈病者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往往带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如伪装精神病常常是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刑事责任或期望取得缓刑、减刑的条件;服刑犯人为了取得住院、保外就医或减刑资格,伪装患有某种疾病;或为了博取他人的同情、骗取休假、劳保、福利、赔偿、逃避某些应尽的义务;或为了骗取保险理赔等,谎称有病。
2.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
在同一人群中,有人伪装某种疾病未被识破,伪装成功后,其他人也跟着模仿,此种情况在劳教、监狱服刑的人群中时有发生。(羊群效应)
3.多选择靠一般方法不易检查鉴别的疾病进行伪装:
诈病者常选择一般检查方法不易鉴别的疾病,如伪装头痛、失明、耳聋、精神病等,而且所选择的病种常与其知识水平有关。
4.症状混乱而矛盾:
诈病者对所述病情和经过常前后矛盾,症状与体征不符,由于诈病者或对医学完全不懂,或仅一知半解,不清楚某种疾病应有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内在的关系。因此,在陈述自
己的“疾病”表现时,常常前后矛盾,越讲越仔细,越讲越严重,漏洞也就越多。
5.不正常的病程:
诈病者常突然发病,经药物治疗,“病情”常无好转或改善,甚至有时反而会加重;当其目的或要求达到或不可能达到时,病情很快痊愈。
6.诈病常与损伤联系在一起:
如头部损伤后出现头皮血肿等较轻微损伤,被害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伪装成瘫痪、耳聋、失明、失语等严重损伤表现。
7.体检不配合:
诈病者由于害怕被揭穿装病,常常对检查不配合,甚至拒绝做检查,对鉴定人或医生的言行非常敏感,惟恐暴露其伪装行为。
二、造作伤、造作病的共同特点
(一)造作伤或造作病有明确的目的
1.为了逃避惩罚或掩盖罪行。
2.为了骗取某种荣誉或信任。
3.为了逃避某职能或义务。
4.为了诬陷他人或获得赔偿。
5. 为了骗取休假或待遇。
(二)损伤较轻微
造作伤或造作病常是不危急生命的损伤和病变,采用的手段较保险;但有时由于掌握的医学知识有限或措施不当,可造成意外的严重伤害或后遗症。
(三)损伤或疾病易诊断
造作伤和造作病一般具有显而易见的症状和体征,易被发现或检查出来,对待检查或治疗合作、要求治疗,对医治过程非常配合,甚至有时造作者会提醒或暗示检查者伤或病所在部位,惟恐被漏诊。此点与诈伤、诈病有本质的区别。
三、损伤程度评定原则:
1、疑伤从轻原则:疑伤从轻原则源于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这也是我国损伤程度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所决定的。其基本含义是对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损伤,或者诊断依据不充分的损伤表现要从轻评定或不评定损伤程度。
■审查诊断:法医鉴定人必须审查医院已作出的损伤诊断,特别是涉及损伤程度评定的具体损伤,必要时要修订或补充相关诊断;
■排除医疗过失因素:有医疗过失因素介入并加重损伤后果的情况,应排除医疗过失因素的影响,不能加重评定损伤程度;
■从轻评定:加害人在不知受害人患有疾病(包括生理发育畸形)的情况下应从轻评定损伤程度;
■严格掌握类推:标准没有规定的损伤,在类推时应严格掌握。
2、原始损伤为主原则:原始损伤为主是指损失程度鉴定尽可能地考虑损伤当时的情况,以利于评定损伤的自然、客观程度。 损伤当时对人体健康和生命的伤害是损伤程度鉴定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第95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3、多处损伤分别评定原则:(1)分别评定原则,目的是为了区别多个加害人的不同法律责任,首先将多处损伤分别与加害人的行为一一对应,然后再分别评定相应的损伤程度。一人致他人多处损伤一般不用分别评定原则。多处损伤分别评定必须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
(2)晋级原则,是指被害人多处损伤较重,但均够不上某等级,能否晋级评定的问题,晋级前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除外,而且不涉及多个加害人的情况。(重伤标准第93条相应规定)
4、类推评定原则:类推在汉语词典中是指比照某一事物的道理推出同类的其他事物的道理。法律的类推即“法律的比照适用”,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可按相似条款进行比较,推定对该案件的处理。
类推评定应严格按照总则规定的内容和原则掌握,同时参照相关条款。大多数情况下,是依据伤害手段对人体损伤当时的情况评定损伤程度,此时经治医院的病历就非常重要。
四、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程度评定的区别
案例分析
1、DNA检测分型结果如下:
基因座 D3S1358 TH01 D21S11 D18S51 PentaE
被检父 15-18 7-9 28.2-31.2 13-17 12-12
被检子 15-17 7-9 28.2-28.2 13-17 12-20
被检母 16-17 7-9 28.2-29.2 13-13.2 16-20
基因座 D5S818 D13S317 D7S820 D16S539 CSF1PO 被检父 10-12 8-11 10-12 9-12 10-11
被检子 10-11 8-13 12-14 12-12 11-12
被检母 9-11 10-13 12-14 12-12 11-12
基因座 Penta D vWA D8S1179
被检父 8-11 16-19 10-12
被检子 9-11 16-19 12-13
被检母 8-9 14-16 13-13
基因座 TPOX FGA AMEL
被检父 8-11 19-23 XY
被检子 8-11 23-24.2 XY
被检母 8-11 22-24.2 XX
计算结果:
被检子 TPI :[1**********].3065 RCP :99.9999990%
结论:认定亲生关系
2、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综上检验结果分析,被检父、母在上述STR位点的基因型均符合作为孩子亲生父亲、母亲的遗传基因条件,且父子亲权关系概率大于99.9999%,检验结果支持被检孩子与被检父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3、鉴定意见
检验结果支持本案被检孩子是被检父与被检母的亲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