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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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判断
作者:肖印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当前公司审判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由于公司法对此规定过于原则,审判难度较大,导致审判中对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的裁判不尽相同。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一些限制性因素,从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的层面,对股权转让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合同法 公司法
作者简介:肖印海,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62-02
股权转让,指将蕴含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移转于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转让后,凡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均一体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实践中的规范功能不理想,导致审判中对股权转让效力认定存在尺度把握不一的情况。笔者就涉及股权转让效力问题,从股东权利保护和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探讨,期望对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构成及股权的一般性概述
在探讨股权转让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特点及股权作简要阐述,便于了解和把握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各股东出资共同组成公司资本,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关于股权的性质,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说、独立权利说及股东地位说等。其中,社员说为股东权性质的主流学说,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关于股东权性质的通说。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权的上述特质,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做了特殊的规定。可见,《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列举式规定难以涵盖和解决股权转让出现的问题。
二、未经股权转让前置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
本文所说的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是指《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实践中,出让人往往违反公司法的上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