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美英法日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二战后美、英、法、日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张亚飞
2011-12-20 21:35:58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关键词: 刑事政策;重重轻轻;社会防卫;严而不厉;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 通过对二战以后美、英、法、日四国刑事政策发展历程的回顾,比较四国在二战以后刑事政策的特点,分别对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刑事政策进行评价,得出两大法系的刑事政策在理念上逐步取得共识,向轻重并举的两极发展,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但是各国刑事政策是在不同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还是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在此基础上,希望对中国刑事政策有所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都处在战后重建之中,各国国内犯罪形势千差万别,故各国所采取的具体刑事政策也不一样,但各国刑事政策发展趋于相近,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而当前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集中在对刑事政策概念、建国后中国刑事政策的回顾和评价、港澳台地区刑事政策比较、西方刑事政策的比较和评价等方面。但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角度,对在二战后这一特殊时段,两大法系的各国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影响,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本文基于此,首先立足于二战后两大法系的美、英、法、日四国,以此为代表,继而对四国的刑事政策进行评价,最后评析两大法系四国之刑事政策,对中国刑事政策的启示。故本文先从两大法系的学者对“刑事政策”的不同认识开始论述。
一、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
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控制社会所采取的政治策略和表达方式,旨在加强社会秩序和安全,以增强人们对秩序和安全的预期,即从最大多数人的福利出发,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制定政策。公共政策是政治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共政策研究的目的主要在“通过描述公共政策(政府在什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追问公共政策的原因或决定因素(为什么政府会采取某些行动)、探究公共政策的后果或影响(政策评估)等政府行为内容的研究,可以知道政府为什么采取这些行动,以及它们会产生怎样的影响。”{1}故公共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使政府做出正确决策,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美国公共政策学家E. R .克鲁斯克和B. M .杰克逊的《公共政策词典》对公共政策的分类包括:肯定性政策、农业政策、预算政策、商业政策、民权政策、遏制政策、刑事司法政策、经济政策、教育政策、能源政策、环境政策、外交政策、住房政策、移民政策、基本建设政策、劳工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调节政策、交通政策、福利政策等多种类型政策。{2}3《公共政策辞典》把刑事司法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故刑事政策的制定需符合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公共政策词典》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义是:“一些法律、行为和道德准则,以及最高法院的决定,用以作为改善和保护美国法律正当程序基本权利的工具。刑事司法政策通过那些负责管理、控制犯罪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机构—警察局、法院和管教机构(如监狱)的结构、功能和决策过程而得以实施。两种主要的刑事司法原则支配着美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方向:(1)刑事司法的正当程序模型;(2)犯罪控制模型。正当程序模型强调,程序权利需要保护,即使这种保护妨碍法律系统的效率。涉及被告权利范围的大部分法庭辩论,都以正当程序模型作为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控制模型强调的是控制犯罪行为,而不是扩充法律准则以防止出现程序性错误。犯罪控制模型的重点在于快速审讯,有效地处理案件,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两个模型都得到最高法院决定的支持。这些法院决定又拥护关于法律系统功能的各种价值观和假设。”{2}95这是美国公共政策学界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义。
美国“刑事政策”这一概念的出现很迟,到了二战以后才正式有了“刑事政策”的提法,但是并不代表其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从二战后才开始。二战以前就已经有了很多细节研究,只不过是没有正式冠以“刑事政策”的提法,而是分别对少年犯罪、职业犯罪、累犯的刑罚处罚、监狱相关政策改革等方面作了研究。
中外理论界普遍认同,“刑事政策”一语为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Feuerbach )于1803年提出的,相当长时期内,刑事政策一词常被视为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同义词。{3}1
另一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李斯特继承发展了“刑事政策”的概念,扩大了刑事政策的范围,不仅仅限制在刑事惩罚之中,而且包括了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原则。经过李斯特对“刑事政策”范围进行了很大扩展,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扩展,新社会防卫学派的安赛尔指出不能将“刑事政策”等同于刑法,是“集体对犯罪的、越轨的或反社会行动的有组织的果敢的反应。”{3}1
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3}63此概念进一步扩展了刑事政策的概念范围,针对所有犯罪现象所采取的对策和方法,是所有犯罪现象所引起的社会控制方式的集合。同时日本刑法学者对刑事政策也有自己认识,大谷实云:“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4}由此看出刑事政策的定义不断扩大范围,大陆法系学界把刑事政策都定位为刑事政策是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的斗争手段,是一个国家所有政策中的一种。
综上所述,经过有限的列举,可以看出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刑事政策取得了某种程度的一致:即刑事政策是国家司法机关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所采取的刑事策略和控制方式,其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目的是为了解决所有因犯罪而引起的社会问题。
而中国刑事政策和两大法系的定义有所不同,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指出:“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5}何秉松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6}
从我国学者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是为国家政权服务的,是针对我国犯罪问题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策略和方针,旨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行使主体是国家;刑事政策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法政策等多个环节;刑罚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刑事政策贯穿于法律运行全过程,是一个动态的政策。综上,这几个方面是我国刑事政策的特点。而域外其他国家和我国有所差别,究其原因除了政体、国体不同之外,主要是各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差异造成的。虽然中外刑事政策在制定主体、政策范围、政策目的、对待被害人或是被告人的态度、政策理念、政策运行机制等多方面有不同之处,但由于刑事政策都是针对犯罪问题而产生的对策和方针,对犯罪问题给予价值判断,尤其是二战以后各国的刑事政策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故在这一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两大法系刑事政策的可取之处。
二、二战后普通法系的刑事政策
(一)二战后美国刑事政策
1.二战后美国刑事政策出台的背景。在二战以前,美国联邦政府更多关注州际之间的商务、邮政、铁路事务、性道德等方面,对于刑事犯罪几乎不过问。美国联邦政府一直把刑事犯罪作为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辖的范围,把警察全归于各州管辖。
二战以后,伴随着美国社会犯罪日益猖獗,抢劫、杀人、强奸、枪击案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呈现出州际间的流窜犯罪、暴力犯罪和连续性犯罪,美国民众要求打击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联邦政府这才把刑事犯罪提到立法层面。继而随着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猖獗,联邦政府采取一系列手段打击犯罪,并制定相关法律。
1967年,下届总统选举临近,由于高犯罪率和不断紧张的种族关系,犯罪问题一直是公众和政治的焦点。当年2月,Johnson 总统向国会提出建议制定《1967年安全街道和犯罪控制法案》(Safety Streets andCrime Control Act of 1967) 。该法案在司法部内建立了大规模的分类资助项目,帮助州和地方机构打击犯罪。然而总统的议案在国会遇到不可逾越的困难。特别是来自共和党人士,还有南部民主党人士的极力反对。他们不再沉迷于Johnson 的“大社会项目”。[1]{7}大城市市长们认为:这个不利于大城市的打击犯罪需要,钱由各州政府再拨给各大城市使用,恐不能有效地使用资金,所以资金的使用应该由联邦直接拨给大城市政府,而不用经过州政府。最后双方在妥协中达到了平衡—由联邦政府先拨给州政府,再由各州政府集中拨给大城市政府。这一方案最终在1968年通过,名称改为《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案》,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被终止使用。1970年尼克松总统颁布了《1970年控制有组织犯罪法案》和《毒品滥用和控制综合法案》。198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反毒品法案》,进一步扩大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权限。故美国联邦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
20世纪90年代美国另外一项刑事政策是搜查权和查封权的扩大。这一时期刑事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犯罪,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经过近十年的治理,在1997年后,终于使20世纪80年代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得到了控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了犯罪,社会秩序逐渐好转。但到“9. 11”事件发生后,反恐成为美国头等大事。在小布什对国会所作的国情咨文中,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争占了一大半篇幅。{8}这份报告定位在:“恐怖主义”是政府的敌人,政府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这一定位影响了美国刑事政策的走向。
2.二战后美国刑事政策的内容。(1)严厉的刑事政策。从二战后到现在美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犯罪呈现出犯罪率高、犯罪组织化、犯罪暴力化、政治犯罪层出不穷、犯罪低龄化、国际犯罪日益猖獗、经济犯罪居高不下等形势,与刑法实证学派所倡导的注重社会防卫,刑罚的目的不在对犯罪的报应、强调防卫社会、把刑事政策法律化、注重刑罚个别化的政策截然相反,美国刑事政策逐渐偏向重刑主义,和刑法古典学派的思想不谋而合。美国刑事政策针对严重暴力犯罪采取了“严厉的刑事政策”,主要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严厉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三振出局”政策、破窗理论、“零容忍”政策等。
“三振出局”政策是为社会提供一种威慑犯罪的方法,打击活跃和危险的犯罪。其起源于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国情咨文中说:“那些重复实施暴力犯罪的罪犯必须被告知:如果第三次犯罪,你就被永远地抛弃了。”{9}这个说法经过华盛顿电视台节目评论员John Carson 提出的:是棒球术语简明扼要的表明自己的观点,只要一个人犯罪三次,那么对其的指控就不能缓刑和假释。{10}从此,这项政策由华盛顿特区开始面向全美,成为当时打击犯罪很有效的刑事政策。
“破窗理论”是指1982年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发表了名为“破窗”的封面文章。他们认为,如果有人打破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窗户又得不到及时修护,别人就会在某些暗示下,重复同样的行为。这些破的窗户就会给人一种失序的感觉,在这种混乱的环境中,造成了犯罪的滋生。因此打击犯罪最好的办法是先打击失序,从小处打击犯罪,扩展到重罪。
“零容忍”政策是在破窗理论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刑事政策,纽约市政府大力提倡此项政策。市民看见公共区域到处是流浪者、乞丐、小偷和不良少年,为此纽约市政府从严打击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着手,整顿社会秩序,效果较好。这与刑法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相吻合。边沁认为:“当给予的补偿和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相等时,补偿是完整的。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不同,如果损害重复发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也是完整的。如果补偿的不及于所损害的,补偿则是不公正和不完整的。”{11}在此种报应主义理论下,所犯罪行与补偿是相适应的,犯什么样的罪行就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即使很小的违法,也要对其严厉的打击,不能容忍其存在,使犯罪消亡在萌芽阶段。美国虽然一直以来对死刑政策持反对态度,但面对20世纪70年代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使得废除死刑不能付诸实行,反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增无减。2001年“9. 11”事件发生后,美国加大了死刑的威慑作用。“严厉的刑事政策”是“重重轻轻”两极刑事政策中的一极。这一刑事政策侧重于对社会秩序和国民利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恶性暴力犯罪,挫败累犯的屡屡进攻,恢复死刑的执行,出重拳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针对特殊人群进行盯防。
(2)宽松的刑事政策。“宽松的刑事政策”也是“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一极。二战后,刑事政策处于刑法谦抑思想影响下,刑事政策的关注转移到了被害人,注重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态度、被害人的保护等。{12}“宽松的刑事政策”的对象是轻微犯罪或有可能再社会化的人,刑事立法上对传统的卖淫、嫖娼、堕胎、禁酒等除罪化,刑事司法强调非刑事化和非刑罚化,以非刑罚措施代替监禁刑,比如设置社区矫正中心,青少年矫正机构;刑事执行上侧重于社区服务和恢复性司法,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就是判令犯罪人在社会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13}244恢复性司法逐渐成为当代刑事政策的一种趋势,赔偿被害人,通常形成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的结局。实践中也就逐渐出现了“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世界普遍兴起的恢复性渊源。{13}244“宽松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执法上从间歇监禁刑演变而来的。所谓间歇监禁,就是被判刑的犯人在一定周期(一日或者一周)的一定时间(白天或黑夜,平日或周末)内在监所服刑,其余时间在社会上工作、学习和生活。{13}247
故美国的刑事政策是“重重轻轻,以重为主”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更强调强硬政策运用,针对日益严重的暴力犯罪,把严重暴力罪犯关进监狱,对威胁社会
安全分子实行隔离,同时暴力犯罪降低了,短时间内实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控制目的。但“严厉的刑事政策”不能消灭犯罪,也不是万能的,也要注意民众对刑罚的反应,使民众对刑罚不是恐惧。而是理性的运用“宽松的刑事政策”对轻微刑事行为进行拯救,实现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实现宽与严的有效结合,使得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现实犯罪的需要,而且注重刑罚的谦抑性,实现预防和惩罚的有机结合,注重刑事政策人道主义趋势,这样美国当前“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符合了社会形势的需要。
(二)二战后英国刑事政策
1.二战后英国刑事政策出台的背景。二战以后,英国也开始了刑事政策的转变,也向着两极化的方向发展,从一直奉行“严而不厉”政策开始向两极化刑事政策转变。日本学者森下忠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从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与‘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14}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也不例外。
尤其是自布莱尔1997年上台后,工党所主张的刑事政策成为主流。布莱尔上台前,英国的犯罪率虽然下降,但趋势不大,毕竟比20世纪70年代犯罪率高出很多,如何对犯罪采取有效的政策是摆在布莱尔面前一件棘手的事情。他曾经发表声明:“保护公民不受犯罪的侵害,既需要国家惩治犯罪者,把他们绳之于法,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需要国家处理导致犯罪增长的潜在社会问题,从而需要在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关系。”[2]2002年英国内务部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明确的提出“解决犯罪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问题”。{15}116
英国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也由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转向以保护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但是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同时都注重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控诉被告人,二是避免让无辜的人受到刑罚制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故对被害人进行利益的补偿,实
现对其侵害的正义补偿;对于被告人要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惩罚所犯的罪行,但同时详查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诉,从被害人和被告人两方面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
2.二战后英国刑事政策的内容。二战后,英国的刑事政策权力分配,改变1997年以前由地方负责刑事法律执行,改成由中央直接管理社会治安,由英国缓刑执行局统一社会矫正的展开,英国所有地方警察均由中央直接掌控,对中央负责。英国犯罪综合防治由国家专门机关和民间防治结合,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加强警民联系,加强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关注青少年的生活和精神世界,使其远离犯罪的诱惑,吸引志愿者参与被害人保护、青少年社区工作等刑事司法实践工作。
英国刑事政策的管理模式,开始用现代公共管理的目标任务来对刑事系统进行改革,实现效率最大化,注重刑法司法办案效率,注重各部分的横向配合,使得刑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做到刑事微观政策和刑事宏观政策的层次配合,建立“国家刑事司法委员会”,统一警察、检察、法院、监狱和缓刑执行五个系统有序运行,负责刑事法律制度的总体实施。
1997年后“宽松的刑事政策”在这场刑事改革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得犯罪率降低了一半,适应了刑罚人道化和缓行化的趋势,依靠新刑事政策建立的新刑罚体系,得到了公众认可,取得了很大成功。
英国新的刑事政策在把“宽容刑事政策”作为主体时,也没有忽略“严厉刑事政策”的运用。严格责任是英国刑法体系中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严格责任几乎全部来自于制定法,在20世纪60年代,严格责任原则被认为是“严厉刑事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1968年沃那诉大伦敦警长案中,上院已经承认了使用严格责任的有效性。针对1980年谢帕德案,蒂普洛克勋爵评论说:“在过去几十年中,国会和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不赞成肯定绝对罪行。”所以,任何扩大严格责任的意向都会受到严格的考量。然而许多严格责任犯罪还是毫不犹豫地得到了确
立。{15}133严格责任的确立使得“严厉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中得到了承认,在社会中开始运作,英国刑事政策也有了“严”的一面。
赞成严格责任者经常提出的另一个依据是,如果没有严格责任,许多有罪者将逃脱制裁—“因为既无时间也无精力用来论辩每个具体案件的可责性。”这一观点确信:只有不决定被告是否有犯意,是否有疏忽,处理这些案件才有可能。{15}135因此,严格责任的确立在英国树立了一种严厉打击犯罪的倾向,使得人们惧于刑法的追究,慑于刑罚的严酷和无情,从而尽到自己职业内的责任和义务,更使得有不安分想法的人不敢越雷池半步,让犯罪率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英国法学界对严格责任持肯定态度,“法院的良知为个人带来了某些法律犯罪的危险,这种危险表达了社会的需要。这样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处罚邪恶,而仅仅是对那些粗心者和无效率者施加压力,以使他们尽全力履行维护公共健康、安全或道德利益的义务。”{15}135普通法系实行严格责任,主要是因为社会需要,为保护公共利益就严格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而增强刑法的威慑力,达到“严格刑事政策”的目的。
综上可以看出,英国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严厉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的结合,把效率和公正作为刑事政策的两大目标。英国刑事政策逐渐与世界刑事人道主义趋势相吻合,强调了刑罚不是唯一目的,刑罚最终目的是教育个人和社会,保障个人的权利,使其重新社会化,强调刑事政策应当在法治轨道之内来实行,即实现了从“严而不厉”到“严而不厉”和“严而又厉”并举的转变。
三、二战后大陆法系的刑事政策
(一)二战后法国刑事政策
1.二战后法国刑事政策出台的背景。二战以后至1980年,安赛尔社会防卫理论深深地影响了法国刑事政策。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的治理和对犯罪人复归的安置政策。在二次大战结束后,当年成立了刑法改革委员会,刑法领域出现了“刑罚宽缓化”和“非罪化”的倾向。
新社会防卫理论经历很长的发展历程,是在古典刑法理论上发展起来的。二战前有格拉马蒂卡主导的用一部《社会防卫法》来代替刑法,形成社会防卫一统天下的局面,抛弃传统的刑法理论,形成新的社会控制理论,取消刑罚。他主导建立一种反社会的研究范式来代替刑事责任的概念,旨在建立一整套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措施和体系。
而二战后安塞尔对格拉马蒂卡过激的社会防卫理论提出了反对,突出了社会防卫与刑法的结合,采取综合主义的立场,为了避免和原有社会防卫派区别,他用一个“新”字来区别旧的理论,从而形成“新社会防卫理论”学派。安塞尔倡导一种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将犯罪作为社会防卫的对象,将犯罪人的社会化作为一切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基础。他并没有放弃刑法责任作为判处罪行的依据,要求对犯罪要从犯罪人本身出发,不采取任何先入为主来看待罪犯,要把罪犯从生物人中走出来,把其看做是一个复杂的、多样的人,选择可以使其重新社会化的方式,来实现教育和改造。
2.二战后法国刑事政策的内容。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国政府注重犯罪后再社会化的改造和教育,忽视了犯罪前的预防,加之社会就业形势不好,移民政策对有色人种的歧视,使得青少年犯罪风起云涌,引发了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主要形式的犯罪浪潮,民众生活在对犯罪的恐惧之中,他们谴责国家对罪犯过分宽容,法国开始了预防性刑事政策。
1976-1977年佩雷菲特主持的“暴力、犯罪和违法行为研究委员会”,即所谓的佩雷菲特报告,率先开始了法国预防刑事政策,强调国家与省级政府的配合。{16}206 1978年,法国改变政策导向,使得预防政策主体由国家和省级的配合
转为国家和市级政府的配合,直接让预防刑事政策贯彻到基层政权,更直接有效地影响民众,减少犯罪的发生。
根据1978年2月28日法令,法国成立了“国家预防暴力和犯罪委员会”,并在各地成立了省级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在全国范围内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和防范,1983年6月8日法令将原先的国家和省级预防暴力和犯罪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CNPD)及“省级预防犯罪委员会”(CDPD),并敦促各市市长在本市成立“市级预防犯罪委员会”(CCPD) 。{16}206为了加强各级委员会的有效运转,于1985年颁布了《预防犯罪运动合同》,所有预防犯罪的行动都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形式进行,与国家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各城市的市长们,他们成为此项政策的执行主体,由于这项政策在城市中实行,又被称为“城市政策”{16}208
“城市政策”建立在“自主国家社会”理论上。这是马蒂在《刑事政策的体系》中对法国刑事政策的定位。在这一模式中,行政权占了主导地位,政府对于犯罪预防一直处于高压态势,居于主导地位。法国预防政策在此理论上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体系,建立了由司法机关、警察机关、市民社会三位一体的网络。司法机关在“那些信奉法制主义传统的国家大部分目睹了法律权威的下降,这首先是因为当代众所周知的立法膨胀现象。这一现象并非刑法所独有,它的发展规模是惊人的,这主要归咎于很多行政机关硬要往法律文件里塞上一个刑罚处罚。除了这个量的变化以外,法定原则上在质上也遭受了缓慢的但却是不可抗拒的变化:它在法官真正‘解放’之时失去了强行法的效力。”{3}66可见司法机关权威性不断下降,要与行政机关紧密配合,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权力也是极度的扩张,涉及讯问、搜查和拘留等,甚至警察正当防卫权也扩大了很多。此种理论之下的警察只是“刑法制度的‘后勤部’”{3}66,警察可以秘密监视民众和秘密收集情报,“警察的决定就基本上是决定性的,例如,将罪犯移送检察院,或将案件撤销以及逮捕或释放,决定临时监禁等”{3}66,使得整个社会在警察控制之下。此外,法国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力量是“城市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的得力助手,社
会团体积极参与检举和打击犯罪,承担未成年犯罪和毒品成瘾者的预防。这时,市民社会和国家不是对立的两极,而是紧密合作的整体。司法机关、警察机关和市民社会三者在预防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团体,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呈现新的情况,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暴力犯罪加剧、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新社会防卫理论的非刑罚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要求,民众对重刑理论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时新的刑事政策呼之欲出,安全政策便在此种背景下登场了。安全政策在1995年成为法律,正式登场。安全政策主张惩罚措施增多,惩罚罪名的扩大,国家司法权的扩张,刑罚权的严厉。安全是人们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们一项基本义务,所以要社会成员参加来共同维持社会的安全,虽然人们为了社会安全会失去一些个人自由,但是在社会安全前提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这项政策得到了民众的拥护。
安全政策加强了警察的权力,扩大了警察搜查的范围,进而扩大了嫌疑人的范围;立法机关增加了很多罪名,规定了一些新型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和集体犯罪,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324-2条:“洗钱活动有以下情形,处10年监禁并处750000欧元罚金。1.经常性实行洗钱,或者利用从事职业活动所带来的方便条件实行洗钱;2.有组织的团伙实行洗钱。”{17}128第222-7条:“暴力致人死亡但无致人死亡之故意的,处15年徒刑。”第222-8条:“犯第222-7条所指之罪,有下列情形的,处20年徒刑:„„8.由多人以正犯或共犯身份实施本罪。”{17}58可见法国刑法洗钱罪和暴力罪中都把有组织的犯罪形式定位为加重情节,给予严厉的刑罚。从安全政策来看,法国严厉打击了暴力犯罪,强调发挥刑罚的报应功能和惩罚功能,其政策可以概括为:刑事立法上的入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特别程序和证据规则,刑事执行上的长期隔离。法国打击具体犯罪中的恐怖主义分子、累犯、性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决不手软,法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的一面,突出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国家对未成年犯,根据情节轻微,采取多样化的教育措施,避免监禁。
最能体现法国刑事政策的是“刑罚个人化”,在《法国新刑法典》第三章“刑罚”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刑罚个人化的方式”一节,足见此项政策在法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国刑罚体系体现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制裁原则,在强化效率和安全双重价值之下,提高了刑罚的上限,增加了重罪刑的期限。同时,法国为了减缓日益暴满的监狱压力,对于轻罪和违警罪依靠非诉讼和非监禁的方式,从而将很大一部分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使得刑罚人性化。
法国新刑法典中关于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的功能,无论是新社会防卫学说的学者,还是反对这一学说的学者,都持鼓励的态度。对于社会来说,使犯罪人重返社会是一种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永久陷在犯罪之中而不能自拔,致使其更加具有危险性,更加不易改正。所以,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体现了一种代价小、效益高、更加人道,完全符合现代文明两大潮流的犯罪政策。所谓“现代两大潮流”是指:对不幸的人的天主教式的慈善潮流;18世纪末以来的“自由、平等的人”的民主博爱潮流。{18}
纵观法国二战后的刑事政策一直是螺旋式的上升,一直在预防和打击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先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社会防卫理论和专业预防并举,到八十年代的社会预防,再到九十年代的城市政策和安全政策紧密结合。2000年以后是安全政策、社会预防、城市预防、刑罚个人化等多种政策结合的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讲,法国刑事政策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中央集权,到七十年代末是分权到省级政府,再到市级政府,进入八十年代,由于分权的效果不好,又开始集权到中央,实行“城市预防”的综合性的集权刑事政策,进入九十年代末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开始了多层次、多主体、多方面的分权刑事政策体系。从以上两个不同角度得出,法国的刑事政策是一直关注犯罪现实状况,不断改变刑事政策的策略,使得本国刑事政策发展成为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为维护法国国内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二战后日本刑事政策
1.二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二战后,日本于1946年制定了《日本国宪法》。二战中日本受到盟军的沉重打击,经济近于崩溃,民众生活艰难,很多人为了生存,不得已从事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刑法犯仅从1948年至1949年间猛增至160万件。{4}32 1945年至1950年为战后混乱时期,以财产犯罪为主要形式。日本连年战争,从战场归国的士兵和从被侵略国归来的农民,增加了日本国内失业人数,粮食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社会价值观混乱,加之国家社会控制能力的弱化,犯罪率上升是必然的。但日本刑法典在战前是立法比较先进的,基本上满足了战后国内惩罚犯罪的需要。
日本经历了战后五年的社会动荡期,国家逐渐恢复建设,经济和治安秩序好转,从1950年到1955年中,犯罪现象有所缓解。但从1955年后,开始出现了犯罪暴增的时代,一直到1965年维持高犯罪率,这一时期被称为“粗暴犯猖獗的时代”{4}35。主要是战后青少年犯罪、工业化背景下的黑帮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以及交通事故犯罪。为了应对青少年犯罪泛滥的局面,日本于1948年7月15日颁布了《少年法》,对青少年犯罪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体现了对青少年的关怀。《少年法》规定18岁以下的犯罪由少年审判所审判,并且规定废止死刑,采用不定期刑,将少年监狱名称改为少年服务所等。{19}日本青少年犯罪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教师和老师忽视了青少年的情感需要。这时期所采取的刑事政策是将新出现的犯罪刑法化,即犯罪化。“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 )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犯罪化,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4}85日本对新兴犯罪立法的同时,也顺应了二战后多价值、社会防卫理论、刑法人道主义等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本国刑法于1956年开始修订,非犯罪化(非犯罪化也被称为除罪化,即对一些不合社会发展的罪名从刑法典中删去,或改变对罪名的规定,使得修改后的罪名适应社会当前需要)的理念,慢慢地渗入了刑事政策之中。
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犯罪率稳定在一个平衡状态。1975年有所涨幅,到1985年涨幅停止。20世纪80年代称为日本历史治安形势最好的时期。1988
年《犯罪白皮书》中对此作了如下简要说明:“我国犯罪率低的理由可作如下列举,即富于守法精神的国民性、经济发达、失业率低、教育水准高、地域社会中非正式统制的存在、岛国的地理条件、民间对于刑事司法运营的协助、对枪炮刀剑及毒品的严厉取缔、高抓获率所体现出来的卓有成效的警察活动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妥当有效的机能。”{4}35
2.20世纪90年代至今。日本在经历20世纪70年代以来,长达二十年的股票、债券、房地产价格持续的上升,在疯狂投机的刺激下,使日本经济成为神话。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出现减退,发生了经济泡沫的大破灭,使得日本经济受到重创,几千亿日元的银行坏账,数以千计的企业倒闭,失业率和自杀率不断被刷新。在此背景下,东京又发生了奥姆真理教地铁毒气杀人案等一系列暴力案件,人们为生存而抢劫、盗窃、诈骗、伤害。犯罪主体呈现扩大趋势,未成年人、失业者、家庭主妇、警察、老年人等开始成为特定类型犯罪的主体,社会两极分化加剧,企业终身雇佣制度解体,很多失业者处于盲目流动之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缓解经济压力的渠道,于是失业者产生了仇恨情绪,同时为了生存,走上了犯罪之路。
2000年以后,日本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在保障个人人权和防卫社会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成为新世纪日本刑事政策的起点。矫正的非设施化和行刑的社会化,成为日本当前刑事政策的热点。日本于2000年11月实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这是一种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成立合意,将和解内容记录下来,最终具有和判决上和解有相同效力的制度。
作为矫正阶段基本法的《监狱法》(1909年3月28日),除了有关判决前拘留者与死刑确定人的部分之外,得到全面修改,2005年,作为《有关刑事设施以及受刑者的处遇等的法律》成立。并且,2006年,包括上述部分在内,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最终作为《有关刑事收容设施以及被收容者等处遇的法律》成立,2007年6月开始实施。{20}这部法律出台,使得社会对监狱的刑罚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使受刑人人权得到保障。日本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对《犯罪
人预防更生法》和《缓期执行者的保护观察法》得到统一合并,以《更生保护法》的面目出现。该法根据受刑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征询被害人的意见,来实现对受刑人下一步的刑罚执行,或者是不执行原判的刑罚。
从2000年以后日本刑事政策变化看出,其原有刑事政策是在报应主义和惩罚观念上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个人人权成为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原古典刑法学派的刑事政策,必然会被现代人权为主导的新刑事政策所取代,对受刑人充分照顾,增加其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进行行刑社会化的改革,使得英美社会矫正被日本民众普遍接受。
总之,通过日本法务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号召全社会关注违法、犯罪人的复归社会的全国性活动,收到了极好的效果。特别是有识政府官员、法律界人士的引导,使这项活动得到媒体、宗教、文化、企业及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极大地减少了社会歧视而导致的再犯罪现象。{21}
综上,日本战后的刑事政策在理性和情感之间不断飘移,犯罪化和非罪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交替出现在日本刑事立法中,对维护不同历史时期的日本社会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日本刑事政策在防卫社会安全和保障个人人权两者中寻找一种平衡,日本政府在照顾民众对犯罪持原始社会淳朴的复仇观念,维护刑事法律制度的权威,并保证民众不对刑事政策产生信任危机,在这二者之间一直努力地实行刑事政策的平衡,最大效率地实现刑事政策的终极目标。
四、两大法系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一)普通法系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从英美两国的刑事政策演变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在二战以前几乎不对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进行干涉,都是由州政府来干预,只是在战后犯罪激增的
情况下,采取了由联邦政府出台全国性法律,来严厉打击暴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美国联邦政府对轻微犯罪则采取较轻的处罚,即轻罪轻罚。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还是坚持以重罚为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英国刑事政策二战前一直贯彻“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对待重罪也采取教育为主,惩罚第二的原则。二战后英国也遇到了犯罪激增的社会现实,开始采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从“严而不厉”转向“轻重并举,宽严共存”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政策都转向了“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
普通法系国家刑事政策变化给我国的启示有很多:1.犯罪形势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犯罪特点和犯罪形势,故刑事政策的制定是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的,不能认为犯罪是可以消灭的。2.对待剧增的犯罪率时,要采取强硬的政策来打击犯罪,做到暂时性的社会安定;同时又不忽视轻罪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从长期来看,重刑和轻刑的配合使用,突出重刑的威慑效应。3.重视预防和打击犯罪并举,采取综合性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比如美国采取三振出局、零容忍政策等重刑政策,与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轻刑政策有效配合,加之以《联邦综合犯罪预防法》的综合性政策,辅之以环境空间预防,统一于多种社会政策,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预防体系。4.我国在刑事政策理念上对普通法系有如下借鉴:实现从国家本位、权力独占转向民众本位、权利优先的刑事政策思想转变,让刑事政策的制定体现多种价值取向、多阶层民众的考虑、多种刑罚观并存,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要符合社会现状,也符合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5.在制定刑事政策时,注重犯罪的实证研究,多学科提供理论支持,深入分析犯罪背后的各种复杂原因,从而提供理论支持,制定刑事政策。
(二)大陆法系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从大陆法系国家二战后刑事政策可以看出,今日之法国,现代社会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不确定性和易变性,文化多元和资源稀缺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传
统刑事政策不合时宜,这一切都使法国由原来的新社会防卫刑事政策转向实用主义,由原来单纯的防卫社会、注重个人权益的社会防卫理论遭到了抛弃,转向了以警察权为主的行政权扩张,立法上罪名增加,符合民众打击犯罪呼声的安全政策,加之以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在法国人引以自豪的人道主义精神之下制定的预防政策,使安全政策的重刑主义和预防政策—“民主和自由”象征的轻刑主义成为当代法国刑事政策的主流。法国刑事政策形成了一种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中一种均衡状态,一种在民主自由与公正秩序之间博弈的微妙格局,突出了“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特点。
日本刑事政策在二战后深受美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使得日本针对战后犯罪激增的情况下采取严厉打击措施,使犯罪率降下来。同时,日本借鉴了美国法系中的非监禁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理念,对本国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宽严并存,不分彼此的刑事政策。
大陆法系国家给当今中国刑事政策的启示:1.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政策而也呈现出了两极化的趋势,在不同历史时期有重刑政策和轻刑政策的并存。2.在刑事政策理念上,重视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并存,注重人道主义,使刑罚执行社会化。3.在制定刑事政策中,充分考虑多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多层次、多部门、多规范价值体系的综合防卫体系,实现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
五、结论
综上,从二战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刑事政策看出: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都趋向于“重重”和“轻轻”两级化,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重轻并举,对不同类别的犯罪给予不同的打击,区别对待犯罪。各国对待重罪,综合犯罪各方面情况,尤其对恐怖主义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厉打击;对轻罪综合考察,尽量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做到一些原先是罪名,在当前的刑事立法中除罪化。尤其是美国的刑事政策引导了世界刑事政策的潮流,对日本以及一些美洲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战后日本深受美国的
影响,本国的刑事立法体现了普通法系的特色,吸收了美国法律的精华。由此可见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刑事政策方面逐渐融合,两大法系刑事政策的差异逐渐变小,世界刑事政策在刑法人道化、科学化、理性化方面取得了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的刑事立法逐渐接受现代刑法的理念。我国在此种国际趋势下,也制定了与时俱进的“宽容相济”刑事政策。两大法系在刑事政策理念某些方面取得了相应的共识,但由于政策倾向和价值观不同,两大法系有所区别。比如我国在2002年提出“宽容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英、美的“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和大陆法系“宽严并存”刑事政策有相似之处,但价值观的落脚点是不一样的。2002年,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这样表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而美国二战后非犯罪化的轻刑趋势下,于“ 9. 11”之后实行了重刑主义,即“重重轻轻,以重为主”。英国“轻刑刑事政策”,有针对性地打击重罪,实行“严而不厉”和“严而又厉”并重的刑事政策。而法国实行的安全政策、预防政策、刑罚个人化的综合性刑事政策。日本从严酷到轻缓的转变,最终形成宽严并存的局面,侧重于罪犯再次社会化。而我国“宽容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22},这与两大法系还是有区别,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两大法系刑事立法的趋势,逐步缩短了与世界的差距。加之两大法系的刑事政策和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有天壤之别,不盲目将两大法系的刑事政策直接在我国适用,要对其进行甄别和扬弃,有条件地吸收其精华,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来制定刑事政策。
总之,两大法系的刑事政策各有千秋,刑事政策粗中有细。因此,我国刑事政策要在国情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刑事政策的优点,使我国刑事政策适应社会需要,为司法良性运作提供政策指导。
【注释】
[1]“大社会”项目:“Great society ”Program ,是由美国总统Lyndon B. Johnson(1963-1969)倡导和制定的一系列的国内政策。“大社会”项目的社会改革的两个主要目标是消除贫穷和种族不公平。“大社会”项目建立在John F. Kennedy总统的“新边疆”(New. Frontier)政策基础之上,Richard Nixon总统继续资助许多大社会项目的计划,而Ronald Reagan则取消了一些项目的资助。
[2]Tilley, N. Crime Prevention in Britain,1975-2010, in Hughes. ,McLaughlin. ,and Muncie. (eds),Crime Prevention and Community Safety: New Directions, London: The Open University,2002,p. 13.转引自金鑫.英国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J].法商研究,2005(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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