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中集团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吊
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杜绝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施工区域范围内总分包工程项目吊篮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吊篮租赁、采购应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
第四条 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二、租赁与采购
第五条 项目部租赁吊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审查出租单位营业执照、吊篮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
验报告;
(二)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三)对吊篮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租赁、购买、使用:
(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 严禁使用自行制作的吊篮。
三、安装与拆卸
第八条 吊篮安装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安全、设备及安装人员对吊篮
的架体结构、钢丝绳、自锁装置等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和验收确定吊篮构配件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九条 吊篮的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 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
施,由持有吊篮安装拆卸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严禁无证人员擅
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
指挥和监督。
第十条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 前,安装单位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和施工现场条件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分公司、工程公司技术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超过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吊篮施工的,应按规
定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作业人员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和总包单位
项目部。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
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JGJ202-2010),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四、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吊篮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做空载运行、超载运行等试验。
第十五条 使用吊篮施工的项目部,项目部应要求吊篮产权单位派驻专业人
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国
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
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二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共同使用吊篮设备时,工序交接前,应办理
验收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吊篮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第三方,必须对操作
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
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
站人,吊篮的垂直方向严禁交叉作业。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
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二十一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的钢丝绳、安全保险绳、
自锁装置进行自检,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
并协助维修人员,排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经检查和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吊篮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举报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吊篮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经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绳应当独立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五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六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阳台、窗口部位上、下吊篮。
第二十八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应严格审核吊篮专项方案,并及时公布吊篮监督和指导性意见,保证吊篮监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对吊篮安装、拆卸实施程序和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监督使用单位(分包单位)落实好吊篮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班前、班中、班后实施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章。
第三十二条 自购吊篮的项目部应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分公司技术、安全分管负责人应自觉履行国家有关吊篮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执行有关吊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若不履行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据责任过程追究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