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09年4月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同济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相关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同济大学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体现“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接受同济大学党委的领导。同济大学团委受同济大学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艺术中心、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是由校团委委托的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进行直接管理,包含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第七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社会赞助、接受奖惩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在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的前提下由社团自主管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同济大学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
全日制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在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文艺娱乐、体育竞技、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理论学习五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的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一下条件:
(一) 由五名以上的本校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
无犯罪记录、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在上一学年中各科课程均达及格以上成绩;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
(二)
(三)
(四)
(五) 申请书; 章程草案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教师证; 申请院级社团转交校级社团需另外出示:
书面申请书;
原挂靠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1、 2、
(六) 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和简称;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学生社团类别;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的程序;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筹备成立之日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或者在上一学年中有过一门以
上考试不及格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社团,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
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七) 其他不适合成立社团的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应当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
准;
(四)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 对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对学生社团活动登记、审批、监督和备案;
(七) 其他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应予以监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社团注册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型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校团委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辑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报告工作;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后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二)
(三)
(四) 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同济大学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学校、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学期招新结束后,社团成员不足10人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前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同济大学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同济大学明星社团”和“同济大学创明星社团”。
第四十六条 “同济大学明星社团”和“同济大学创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淘汰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同济大学团委设立社团活动基金,每年对“同济大学明星社团”和“同济大学创明星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四十八条 “同济大学明星社团”和“同济大学创明星社团”的评选细则在《同济大学明星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及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 财务制度混乱;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二)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
活动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为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 依照管理部门活动登记记录,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 违反登记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经整顿而未改进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制定,经同济大学党委批准执行。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受以上机关委托,对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