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原则
浅析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原则
摘要:任何投资都要兼顾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也是如此。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也具有其特殊性,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决定了其投资原则的排列顺序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即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率,保证其流动性需要。本文意在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三项原则的分析,说明必须遵循该优先次序的原因。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原则;优先次序
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含义
金融学将投资定义为单位或个人用其所持有的资金购买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或取得这些资产的权利,以在一定时期内预期获得与风险成比例的适当收益和本金增值,或保持原有资金价值的一种资金运营行为。根据投资的定义,可以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理解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定的(国家政策或法律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使社会保险机构能在一定时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营行为。社会保险基金
[1](P185)通过投资运营获取收益,这些收益又转变成基金,从而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及其效果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保
[2](P107)险的政策目标,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具有严格的投资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原则指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本金及时、足额的收回,并取得
[2](P107)预期的投资收益。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投资安全往往被认为是第一位的投资原则,意味
着其投资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2)在投资组合中控制风险度较
[3](P67)高的金融工具投资的比例。
(二)收益原则
[2](P107)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原则指在符合安全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能获取适当的收益。
应该说这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直接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只有满足这一原则要求,才能保值增值,进而达到增强社会保险基金实力,减轻国家、企业或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费用负担的目的。这里有必要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经过一个周期后,收回资金大于投入本金,并不意味着该投资取得了适当的收益。因为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因素,收回资金在数量上大于本金并不等于真正实现了保值增值。这里有一个基金投资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比较问题,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基金才能真正实现保值增值,否则,仅起到缓解基金贬值程度的作用。
(三)流动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原则是指投资资产在不发生价值损失的条件下可以随时变现,
[2](P108)以满足随时可能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需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因投资而固着于某项资产,
无法脱手变现,不仅无法应付财务上随时支付的现金需要,也违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和提存积累金的宗旨。因此,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时,要细心研究、精确计算,确保投资资产与现金的适度比例和投资资产变现的灵活性。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原则的排序分析
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这几项原则在实际投资时往往难以同时遵循。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即预期收益越高,投资要冒的风险也越大。而投资资产的流动性与收益呈负相关,即越是流动性差的投资资产其收益率越高,相反流动性强的投资资产的收益率却较低。因此,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时,三项原则有一定的优先次序。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决定了其投资原则的排列顺序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即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
[2](P108)上提高基金的收益率,保证其流动性需要。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原则的优先次序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及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用于社会保险事业的一种消费性的社会后备基金。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合理、有效地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制度就难以贯彻落实,社会保
[3](P8)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就有可能落空。
与一般的投资比较,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具有其特殊性。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但与一般投资收益的用途不同,它不直接用于分配,而是再返回到基金中去,赖以增强基金的实力,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费用负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以社会效益为前提,损坏社会公众利益的投资项目,即使其投资收益比较高,社会保险基金也不能予以投资。只有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与社会发展、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社会保险基金才能考虑进行投资。
安全性原则之所以放在首位,是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关系到几代人的经济保障利益,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如果投资风险较大,不但难以保证获得预期投资收益,而且容易危及社会保险的经济社会基础,影响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安全性的要求,要高于一般投资活动。
对安全性的较高要求并不是说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不能有任何投资风险。既然是投资就要冒风险,即投资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投资本金收回的不确定性和预期收益实现与否的不确定性。所谓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应当是,根据基金性质和收益需要预先确定一种合适的风险与收益标准,在进行投资时,严格以此标准为依据,既不要为追求过高的收益而冒很大的风险,也不能为了安全不顾收益。因为,前者一旦连投资本金也无法收回时,就要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的支付需要,从而影响被保险者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安定;而后者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达不
[1](P186-187)到使之保值增值的目的,投资也就毫无意义。
不同的投资对流动性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完全积累的养老金投资对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对于每个委托人而言由于基金在到期(退休)前不能提取,因此不具有流动性,可以投资于期限相匹配的长期投资工具以获得较高收益;在到期后,如果个人选择按月定期支取,那么仍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余额可以投资于长期金融工具,对于基金公司所管理的整个基金而言,在保证支付的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也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余额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但必须看到,为应对财务上随时支付的现金需要,保证社会保险金的足额供给,保障社会稳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必须具有一定变现能力,即具有一定流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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