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九十天"一通三防"安全保障措施
后九十天“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为认真搞好我矿2012年度的“一通三防”工作,切实做到矿井安全生产,特对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煤尘制订出以下安全技术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力度。通风部每月初要在调度会上,明确目标,对上月通风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下月通风工作进行详细的安排,解决在“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对完成较差的单位、队组进行处罚。(本条由通风部负责)
2、地面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出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停风。有计划停电必须将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源。工作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道中。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迅速打开防爆门及行人道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风机看护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恢复通风。(本条由机电部、生产调度、通风部负责)
3、两条巷道在贯通前20m ,生产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制定出贯通措施,并通知掘进队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停止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并设置栅栏及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队队长必须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75%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放炮。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由专人警戒。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本条由总工程师、生产部、掘进队、通风队负责)
4、井下所有使用的风门、调节风窗、密闭、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构筑,严禁随便拆除和损坏。通过风门后要随手关上。不再使用的风门等通风设施及时拆除。要切实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本条由通风队负责)
5、局部通风机的风筒直径要一致;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要先用大直径,再用小直径,
严禁花接。风筒拐弯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吊挂平顺、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接头必须使用反压边,破口要及时粘补,确保风量供给充足。(本条由通风队及责任队组负责)
6、坚决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再次发生,否则将从严从重处罚。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对于停风的盲巷,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本条由各队组、机电部、通风部、安监部负责)
第二节 防治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规定,根据我矿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条要求: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60%,超过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本条由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本条由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员负责)
(3)采掘工作面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使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严禁放炮。
(4)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时,必须先检查瓦斯,确认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同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本条由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和局部通风机管理员负责)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本条由通风队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员负责)
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若停工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又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该区,必须事先排放其中聚集的瓦斯,并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低于0.7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本条由掘进队、通
风部、安监部、生产调度负责)
3、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若出现高瓦斯区,每班至少检查3次;暂时不生产的备用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凡安设瓦斯传感器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与瓦斯传感器读数对照,有误差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调度室监控维修人员必须在8个小时内解决。(本条由安监部、通风队、生产调度室负责)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的瓦斯浓度必须如实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要填写检查到的最高浓度数。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发现重大不安隐患要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条由安监部、通风队、安全调度室负责)
第三节 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井口检身工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烟火,严禁穿化纤服的人员入井。(本条由保卫部负责)
2、井口附近20m 范围内,严禁吸烟和点火(包括井口、灯房),严禁使用灯泡、电炉和其它电器取暖。井下和井口处需要从事电焊气割等工作,必须由机电部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工作,否则严禁作业,措施不得通用。(本条由总工程师、机电部、安监部、机电队、保卫部负责)
3、炮孔封泥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即内装水炮泥,外部装粘土炮泥按规定充填封实,对无封泥或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放空心炮、明炮,糊炮。(本条由放炮员负责,安检员监督)
4、井下机电硐室及相临的两侧巷道5m 范围内全部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包括砌碹、水泥支架、金属支架和水泥背板联合支护),并备不少于0.5立方米的灭火砂及配备设施、三台灭火器及绝缘工具等。(本条由通风部、各队组、机电部负责)
5、凡有产生煤尘的巷道要每50m 安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上、下副巷每30m 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利于冲刷巷道和消灭粉尘,防止煤尘爆炸或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条由通风队负责)
6、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的灭火器材的存放地。(本条由安监部和各基层单位负责)
第四节 防治粉尘安全技术措施
1、充分利用井下水源,利用位能进行静压供水,完善防尘系统。(本条由总工程师负责)
2、坚持工作面无防尘设施不施工制度,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安装好防尘设施。井下巷道根据通风设计合理调节风量,控制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最高风速不超过4m/s,最低风速不低于0.25 m/s。(本条由安监部、生产部、通风部负责)
3、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防尘管路,设置水幕、喷雾,放炮前开启水幕净化空气;使用水炮泥放炮;采用湿式凿眼或用水冲钻孔,放炮前后要撒水降尘。(本条由掘进队和通风队负责)
4、井下所有装、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一翼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及进、回风斜井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机巷、回风巷各安设两道净化水幕,掘进、放炮前必须开启,水幕能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本条有通风队、掘进队负责)
5、建立矿井洗尘制度,消灭煤尘堆积现象。主要大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刷白,大巷进行刷白和冲刷粉尘要有记录可查。(本条由通风队负责)
6、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本条由通风队负责)
7、凡入井人员一律佩带防尘口罩,做好个体防护工作。(本条由安监部、保卫部负责)
通风部
20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