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发生诉讼时,将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首先由分支机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法人内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应确认有效。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依该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视为企业法人所签的合同,行为有效。
在签订立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1)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9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是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
(2)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结构;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
证合同无效”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