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销售合同文本1
石材销售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合同编号: 供方:随州刘氏矿业有限公司 需方:蔡磊博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二、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1.天然花岗岩按国家颁布的JC/T204-2001和GB/T18601-2001标准执行;天然大理石按JC/T202-2001和JC/T79-2001标准执行。 2.以双方确认签字样板收货。 3.收方按十进十扣标准执行。 三、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货物采用木架包装,由供方负担。
2、如需对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按情况收取包装费用 四、货物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定金到账,3日内发450平方,后每5天发900平方。 2、交货地点:供方工厂。 五、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付100万元定金,每次发货付清,最后一批货款扣除定金。。 六、违约责任: 供方违约责任
1、 逾期交货,没逾期1日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2‰的违约金。
2、 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逾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
务,不能交货,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的2‰的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供、需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订后,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需方应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未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前,仍按原合同履行。 九、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
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十一、本合同为电脑打印文本,非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修改部分,手写修改一律无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失效
供 方:随州刘氏矿业有限公司 需 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地 址 :随州市随县吴山镇闽商工业园 地 址: 电 话:0722---4713333 电 话: 开户行:随州市农村合作联社南郊信用社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2012年供方工厂 3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