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安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安防监控中心是对公司区域内的生产工作场所、道路、周界等监控点进行安全监控,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治安稳定的监控终端设备机房,也是整个安防监控网络的心脏部位。为确保安全监控中心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现根据公司“关于技防设施的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特别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录用规定:
1.安防监控中心的监控操作人员基本条件是: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口齿清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品行端正且无违法记录。
2.录用程序:经安全保卫处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录用。
3.监控操作人员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照上述“录用程序”的规定进行办理。
二、人员出入规定:
1.安防监控中心是公司治安防范上的重要部位。凡本部位的监控操作人员(包括电话机房的工作人员)的出入,须凭本人使用的IC卡出入(一、二道门),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2.相关工作人员如维修、检查及值班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本部位的,应分别由本部位工作人员通过门禁系统识别确认后,方可准予进入。
3.凡出入本部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如实
做好出入记录,以备查考。
4.凡本部位工作人员擅自放行无关人员出入本部位的,将给予治安罚款200元处理。
三、运行管理规定:
1.监控操作人员应根据安排正常出勤,准时上下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请假换班;工作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擅自离岗。
2.监控操作人员换班时,应按照规定的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工作上的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确保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在规定下班时间无人接班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继续履行当班职责,待接班人员到岗完成交接后方得离岗下班。
3.监控操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监控设施,入侵报警系统应按17:30时布防,6:30时撤防的规定执行;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时,布防时间按实际情况调整;放射源存放处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即布防;周界报警系统原则上24小时布防。严禁监控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监控设施,严禁擅自关停录像监控设施,严禁变更报警系统的布、撤防时间。
4.监控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按要求对监控点的治安防范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其防范措施要求不落实等问题,须及时通知督促其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的,应按程序及时报告总值班进行处理。
5.凡监控点报警或发现可疑情况,发现车间、道路发生影响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时应立即对其进行跟踪锁定,扩大监控范围控制要道,同时按有关应急预案程序方法进行处置。
6.凡监控操作人员当班期间,应如实做好由人员出入记录、交接班记录、布撤防记录、检查记录、报警处置记录、故障维护记录和查询记录组成的监控运行记录。
7.凡外部人员需查询监控录像的,须经安保处长书面批准,监控操作人员方可查询监控录像,并如实做好查询、刻录和打印记录。严禁监控操作人员未经同意,擅自为外部人员查询监控录像或让外部人员操作监控设备,
8.凡监控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监控中心有关部位的设施、布防等情况,确保安防监控中心发挥正常有效的安全防控作用。
9.为确保安防监控中心监控运行质量,发挥正常作用,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对监控操作人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包括每日对监控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以及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三、维护管理规定:
1.监控操作人员应按照监控设施操作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
2.监控设施发生故障,监控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定在准许范围之内进行排故。如排故无效或排故不在准许范围之内的,应报请专业单位维修,并如实做好故障记录,严禁擅自强行排故。
3.凡监控中心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护内容的,维护结果监
控操作人员应认真进行验对,并按上述要求做好记录。
四、违规处理规定:
1.凡发生违反人员出入规定第1、第2款情况的,均列入对部门的基础管理考核,部门对当事人的违规情况,应列入当日绩效考核。
2.凡发生违反运行管理规定第1、第2款情况的,给予当事人事假以上处理;累计发生二次的,给予当事人旷工以上处理,直至退工。
3.凡发生违反运行管理规定第3、第5款情况的,应按严重工作质量事故进行处理;违反第4、第6款情况的,按一般工作质量问题处理,并均列入当月绩效考核;如情况严重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可直接给予退工处理。
4.凡发生违反运行管理规定第7、第8、第9款情况的,可按违反组织纪律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退工处理。
5.发生违反维护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违章作业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
1.本规定自2008年6月 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安全保卫处
200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