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原文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有关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严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体现驾驶人考试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驾驶人考试工作,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确实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考试员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一)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泉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取消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
3、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
4、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
5、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
6、其它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
(二)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止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不按规定当场签署意见并公布考试成绩的;
2、刁难、训斥考生的;
3、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二、驾驶人培训机构纪律规定
驾驶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暂停受理该培训机构驾驶人所有科目为期三个月考试预约业务,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1、利用学员考试机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所谓“攻关费”等其他费用的;
2、发现本机构教练员违规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制止且没有对教练员进行严肃处理的;
3、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教练员纪律规定
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其列入黑名单信息库,取消其招收学员的资格,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1、学员考试时,向学员收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其它费用”)的;
2、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学员纪律规定
学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按照规定取消考试的各科目成绩。
1、在考试中向考试员行贿的;或主动通过培训机构、教练员交纳其它费用的;
2、隐瞒或包庇培训机构、教练员向其收取其它费用的;
3、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其它
举报人主动举报培训机构、教练员索取其它费用的,支队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守秘密。
1、凡提供有效证据,举报培训机构、教练员向学员收取其它费用的,支队将负责追回被收取的其它费用并全部退还给学员。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2、举报人为培训机构或者学员的,在按上述规定奖励的同时,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优先安排考试。学员已经考试合格的,考试成绩依然有效。